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法官人身安全必须得到保障

满子典频 2024-10-17 10:33:39

年仅37岁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在当地一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电梯口被人杀害。郾城区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犯罪嫌疑人党某某系女法官王佳佳办理过的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中的原告。因为在审理判决中,法官王佳佳没有对原告党某某提出的总计18832.93元赔偿请求予以全部支持,遂心生不满,于是持凶器进入法官王佳佳居住小区的地下车库伺机作案,将其杀害。

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除了谴责犯罪嫌疑人的狭隘、偏执和残暴外,也有网民质疑案件办理是否公平公正。我不反对质疑声,但呼吁人们要尊重事实。8月12日,郾城区人民法院在通报中表明,经上级法院对该案件组织评查,今年4月4日,党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小型客车的李某某负事故全责。 在未能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党某某于7月4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为李某某承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在案件审理中,法庭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但对其与实际住院天数不符和其他缺乏证据证明的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上级法院对案件的评查情况,案件判决并无不妥,所以,我们对王佳佳法官在本案中的职业操守不可无端非议。

刚开始,犯罪嫌疑人党某某在与客车司机李某某未能达成和解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维权,并且他还向当地司法机关申请了司法援助,司法机关也为他指定了援助律师。前面说过,王佳佳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并无不妥。犯罪嫌疑人党某某由最初的相信法律,求助法律,最后不仅怀疑法律、放弃法律,并且用极端残忍的手段杀害了为他办理案件的女法官。我认为这起案件的发生,在排除了影响案件公平公正的因素后,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生经历有关。50岁了未婚,可见其人生是带有缺憾的。生活的不如意,长期生理和心理上的压抑,很容易养成偏执型性格。与他人产生茅盾后,只能按照他的方式解决问题,否则就纠缠不清。试想,一个理性,心智健全的人,怎么会因为几千万把块钱去杀法官呢?二是法律援助律师在为被援助人提供援助时,只能帮他争取合法利益。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标准。如果本案中的法援律师能够以自己的专业判断,负责任的态度,向党某某说明未实际住院天数和缺乏证据证明的财产损失,法院是不会支持赔偿的。引导党某某在起诉中提出一个与判决结果接近的赔偿数额,也许党某某就不会因为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不符而迁怒于法官了。

因为怀疑案件判决不公正,从而杀害法官泄愤的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2021年1月12日早上,湖南省高院审监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周春梅被犯罪嫌疑人向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这个案件才过去短短的4年时间,女法官被杀的悲剧便又重演了,而且,都是因怀恨而报复杀人。法官是社会的一个特殊职业群体,他们作为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司法权力。他们虽然不是正义的化身,但却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使者。作为法治国家,他们在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他们的人身安全同样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有人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满意,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司法途径去上诉、去申诉、去申请重审。威胁恐吓甚至报复杀害法官的行为,这是对法律赤裸裸的践踏和挑衅,必须强烈谴责和严厉打击。无论案件判决多么不公平不公正,这都不能作为杀害法官的理由。如果法官自身的生命安全都没有保障,他们还怎么能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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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子典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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