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深夜入室盗窃,却遭到男主人侵犯,他们各自涉嫌什么罪?

听秋 2022-04-24 11:48:42

“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

小时候偷拿父母的钱去买零食,最后得到的一定是一顿训斥甚至是父亲的“棍棒教育”,从那时候开始,不能偷拿别人的东西便成为了所有人谨记于心的事情。然而有一些人在慢慢长大之后却将这份教诲忘记了。

他们小时候也会因为拿了别人一块橡皮擦而紧张很久,后来却心安理得地将手伸进了别人的口袋。不劳而获的那一瞬间是愉悦的,但是这种行为的后果往往是很严重的,最后免不了落得一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在司法案例中,男性盗贼的比例远高于女性盗贼,但是这不意味着没有女性小偷,低劣的是个人的品行,不是某一个性别,2011年就曾发生过一起女性小偷入室盗窃的案例,而这起案例又并不只是盗窃案这么简单。

2011年12月份,28岁的孙茉莉(化名)又在小区附近转悠,她是外来务工人员,但是来到这座城市已经有好一段时间,转来转去还是没有找到一份好工作。她十几岁的时候就已经出社会了,按理来说到这个年纪已经有一些积蓄了,但是她什么都没有。

没有学历,没有专业技术,她可以进厂子里面打工又吃不了这份苦,可以去做服务员却又觉得工资太低。高不成低不就,好不容易找到一个落脚的地步。

孙茉莉在学校的时候就有小偷小摸的习惯,同学放在课桌里的零钱只要被她看见了,很快就会不见,女同学有什么好看的头饰被她看见了也会被她偷走。老师多次对她进行教育,最后还是没有改正她这个坏习惯。

老话说“小时候偷针,长大了偷金”不是开玩笑的,当生活面临窘境的时候,宋茉莉首先想到的便是偷。她在小区附近不断徘徊就是在踩点,她选中了一个目标王军(化名),知道他是独居,知道他上班的时间很规律,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孙茉莉一直在等着王军出门。

晚上,确认了王军已经在上班,孙茉莉鬼鬼祟祟从一旁出来溜了进去。王军是一名健身教练,家中满是健身器械,经济条件说不上富足,所以家里面也没有什么值钱的贵重物品,最值钱的可能就是摆在桌子上的电脑。

这没有达到孙茉莉的预期,因为她平时看见王军穿得都挺像那么回事的,不像个没有钱的人,结果她东翻西找了好一阵,除了一个已经不走了的表,什么也没有看到。

正在失望之余,房门被打开了,明明不该在家的王军突然出现在家里,与孙茉莉四目相对,场面相当尴尬。原来他这天感觉身体不太舒服便提前回家了,结果回家就看到这么大一个惊喜。

人高马大又满身肌肉的王军站在面前,孙茉莉立马缩了下去,蹲在地上连连认错,说自己是不小心走错了房门,看着被翻得凌乱至极的房间,她的谎话恐怕连自己都不信。

王军按住孙茉莉的双手将其控制住,非常愤怒,嚷嚷着要报警,毕竟站在她面前的就是一个小偷,小偷不分性别。孙茉莉一听到报警整个人都开始发抖,眼泪“唰”就下来了,哭得那叫一个梨花带雨。

她一边哭一边说只要不报警什么都好说,随后表示她一样东西都没有拿,希望大哥不要跟她计较。她左一句“大哥”右一句“大哥”,王军听着越来越不对劲,此刻在他面前的已经不是一个小偷了,就是一名闯入自己家门的女性。

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王军强硬与孙茉莉发生了关系,期间一直用报警威胁她,阻止了她的反抗。

孙茉莉后来被王军放走了,他没有报警,但是孙茉莉感觉自己吃了亏,她反倒是一股脑冲到了派出所,将事情的前因后果都交代了,警方先带着她去做了检查,确实提取到了王军侵犯她的证据,不过随后警方便将手铐戴在了他手上。因为她已经涉嫌入室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盗窃,虽然她没有偷到东西,但是“入室盗窃”本身就是一种恶劣的行为。

根据刑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孙茉莉在警方完全不知晓案件的时候主动投案自首,且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未遂的,应按照既遂犯的量刑标准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最后孙茉莉受到了处罚和教育。

而王军的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他在孙茉莉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对其进行侵犯,已经构成了QJ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孙茉莉证据充足,所以最后王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孙茉莉从施害者变成受害者,王军从受害者变成施害者,两人身份的转变就在一念之间,两人都要为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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