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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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吴先生(58岁),因头部被重物砸伤后出现意识障碍伴呕吐、抽搐一个半小时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左颞顶部颅骨骨折、入院后急诊行全麻下左颞顶部硬外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转CCM科,行止血,营养神经、降颅内压、抗感染及对症支持治疗。2月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左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术后,左颞顶部颅骨骨折,左颞顶部硬膜下积液。出院医嘱定期来医院进行复查,3-6月后可行颅骨缺损修补术,有任何不适及时来医院检查。
患者出院2月后入住市医院进行颅骨修补手术治疗。术后半年患者因右侧肢体疼痛、乏力再次入市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1月后,患者出院,出院诊断:脑外伤后综合症、躯体形式障碍等。后患者到国内多家医院检查治疗。
患者认为其现有疾病系医方行颅骨修补手术所致,要求市医院给予补偿。经医调委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市医院一次性补偿患方人民币1万元,患者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患者领取补偿款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调解协议,并由市人民医院和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多家鉴定机构以客观条件所限为由退案,最后一家鉴定机构因患者拒不配合签司法鉴定告知书、回避告知书、收费告知书、收费确认单、鉴定费协商确认书等文件,致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终止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与市医院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患者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其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不能成立。因患者拒不配合鉴定程序,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而被退回,导致无证据证明两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后果,应由患者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
患者不服,提起上诉。患者认为,其为治疗头部手术引起的后遗症,须立即采取手术措施,须有昂贵的医疗费用方能住院治疗,否则就会错过最佳治疗期,万般无奈之下,与市医院达成一次性支付1万元的赔偿协议。但病情至今没有好转,甚至在逐渐加重,该赔偿协议不是患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另外,患者已支付鉴定费并参加了鉴定听证会,几个月后,鉴定中心要求患者补签司法鉴定告知书、鉴定费协商确认书、司法鉴定人回避告知书等,因鉴定中心违反程序在先,所以未予签字,并非患者拒不配合。依法应支持患者的诉讼请求。
市医院认为,其是出于维稳和人道主义关怀,与患者达成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患者要求撤销没有法律依据,且其撤销权已过法定期限。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患者曾于本次诉讼前起诉撤销协议,后又撤诉,应视为放弃撤销权。本次诉讼已过法定保护期间。另外,无论是否因患者的原因导致鉴定不能,患者毕竟没有举证证明两家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应当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其“显失公平”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申请人民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均是法定的途径之一。非诉讼解决途径与诉讼途径相比,具有灵活、高效、成本低等优势,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实践中,各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调解协议书》中一般均含有“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行为所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者及家属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且不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等内容,但是根据我国《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胁迫以及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下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需注意的是,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超过法定期限,该权利即归于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因不同事由被撤销的,其撤销权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这一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终局性地归于消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此成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事由多样,因此不同情况下除斥期间的起算以及期间的长短也应有所不同。故此,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此处应注意的是,对于权利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不受1年期间的限制。权利人无论是明确表示还是通过行为表示对撤销权的放弃,均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案中,患者曾提起过撤销权诉讼,后又撤诉,依法应视为放弃撤销权,故此,患者要求撤销调解协议的请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本案还涉及司法鉴定程序方面的问题。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如患者陈述属实,鉴定机构在患者已支付鉴定费并参加了鉴定听证会,几个月后再要求患者补签司法鉴定告知书、鉴定费协商确认书、司法鉴定人回避告知书等文书,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该鉴定机构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这和说话差不多,多说对错少说少错不说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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