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我挣的是人民币,不是消费券”!

房地产那些事儿 2025-01-08 15:45:40

一公司竟用消费券代替工资,法定工资,岂能儿戏!

近日,吉林长春一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发放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该公司竟然将员工本应获得的货币工资替换为只能在特定场所使用的消费券,这种行为不仅令人震惊,更涉嫌严重违法。工资是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的报酬,理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而该公司却将这一基本权利当作儿戏,实属不该。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由此可见,该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的做法完全违背了法律规定。

公司用消费券抵工资的行为,实际上是将员工置于一种被动和不利的境地。消费券的使用受到诸多限制,如只能在指定商家、指定时间使用,甚至可能面临不支持找零等问题。这意味着员工必须接受企业设定的种种限制,只能在指定的商家或场所兑换商品或服务。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擅自将员工工资与特定商家绑定,无异于强制员工在特定场所消费,严重损害了员工的自由选择权。

从员工的角度来看,他们辛苦工作一个月,到手的却不是期待的工资,而是一堆只能在特定场所使用的消费券,这无疑让人心寒。员工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货币工资,以便支付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开销,如房租、水电费、食品等。而消费券的局限性使得员工不得不面对更多的生活压力和经济负担。正如一位当事员工所言:“我挣的是人民币,不是消费券。”

此类事件并非个例,此前郑州、江苏等地也出现过企业以购物卡、消费券甚至积分代替工资的情况。这些行为无一例外都被认定为不合法。面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员工应当勇于说“不”,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也应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处罚,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当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尊重员工的劳动成果,依法支付工资。用消费券代替工资的做法不仅是对员工权益的漠视,更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挑战。希望所有企业都能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法定工资,岂能儿戏!企业在薪酬支付方式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任何试图以消费券等替代货币工资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员工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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