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巢湖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庭审。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为牟取非法利益,王某某、李某某二人明知巢湖水域全面禁渔,仍事前通谋,共同购买皮划艇、塑料船,准备渔网,并将上述工具存放于黄麓镇张疃村老窑厂内。同年9月初至10月,王某某、李某某二人多次驾船在黄麓镇张疃村老窑厂附近巢湖水域使用渔网捕捞白鱼、鲢鱼、鲫鱼、刀鱼等水产品750公斤,其中,10月25日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渔获物共计254.65公斤。
其余部分对外销售,二人从中各获利3000元人民币。2022年3月30日,经巢湖管理局渔政管理总站委托专家评估,认为本案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的直接损失为2.68555万元、间接损失为8.05665万元,合计10.7422万元。2022年4月15日,巢湖管理局渔政管理总站作出认定意见,认定王某某、李某某使用的渔具不属于巢湖禁用渔具。结合案件事实并参考专家评估意见,认定王某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失为2.68555 万元。
庭审中,审判长运用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有序推进案件审理。四名人民陪审员分坐在三名审判员两旁,积极参与案件的审理,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通过审判长的当庭普法宣传,两名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不再从事非法捕捞活动。该案将择日宣判。
渔业资源是保持水生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巢湖法院将继续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注重发挥民事公益诉讼效能,以实际行动为保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作者:黄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