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生产法等,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鹿洼煤矿被罚款13万

中国基建报 2024-08-07 23:11:12

【基础信息】

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鹿洼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6237876P

法定代表人:邵国华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成立日期:2008-12-30

住所:鱼台县张黄镇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济)煤安罚﹝2024﹞036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04

处罚内容:对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鹿洼煤矿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3.0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2024年4月23日至25日,济宁市能源局对山东鲁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鹿洼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4304(2)综采工作面29#、42#液压支架立柱压力24.2MPa、24.0MPa,低于25.3MPa,72#液压支架工作阻力42.7MPa(超过40.7MPa)安全阀未自动卸载,不符合《4304(2)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25.3MPa,支架工作阻力超过40.7MPa时安全阀自动卸载”规定;33下02面运输顺槽1号水仓后20m范围顶板淋水,局部顶板支护材料锈蚀,未加强支护、加密设置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监测点,不符合《33下02面运输顺槽作业规程》“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应采取加强支护,加密设置顶板离层和围岩变形监测点”规定;三采区3下煤轨道联巷迎头第7排、8排顶板分别有一处锚杆失效,未及时处理,不符合《三采区3下煤轨道联巷作业规程》“发现有锚杆支护失效情况必须及时汇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规定;2.三采区3上运输上山采区进回风联巷风门未安设风门传感器,不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管理规范》(AQ 1029-2019)7.10规定;3.编号202304036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于2024年4月3日、4月19日进行调校,调校周期超过15天,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4.4304(2)综采工作面溜头处帮部敷设的束管被贴帮柱挤压变形严重,未及时检查处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规定;5.33下02面运输顺槽使用胶带输送机底皮带运料,未对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6.5301(1)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中缺少断层向工作面内部发展变化、水害治理成果等内容,不符合《煤矿地质工作细则》附录D.3.1规定;33下02面运输顺槽胶带输送机张紧绞车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未闭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立案。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济宁市能源局

(信息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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