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和小华是青海某技校同班同学,两人都未成年,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在案发前,小明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小芳,两人经常在网上聊天。
2023年4月17日凌晨1时许,小明、小华等通过微信与小芳相约至小明朋友家中喝酒。小芳酒后睡在次卧,小明和小华在客厅通过微信互相怂恿对方与小芳发生性关系。
小明首先进入小芳的房间,不顾她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小华也进入房间,试图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但因小芳的激烈反抗而未能得逞。
事发后,小芳感到十分愤怒和惊恐,立即打电话报警。小明和小华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出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和小华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而小明和小华明知被害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小华向小明发送微信聊天内容称“不要慌,害怕啥呢,你X完了,裤子脱了,然后你X完我再X,快点去,现在”,在一定程度通过怂恿、言语鼓励等方式让小明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所起作用与小明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此外,小华的奸淫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小明、小华亲属分别赔偿小芳精神损失10000元,合计20000元。小芳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二人刑事责任。
最终,法院对小明和小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