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燕公子
假设你是一位刚刚从家暴中逃脱的女性。
午夜时分,你蜷缩在驾驶座上,手指颤抖着握住方向盘。车灯划破凌晨的黑暗,引擎轰鸣声像是你狂跳的心脏。
突然,一张扭曲的脸贴上了挡风玻璃——那是刚刚用刀抵住你脖子、撕烂你衣服的丈夫。他趴在车前盖上,魔鬼般疯狂的眼神逼视着你,拳头疯狂捶打车窗。
后视镜里,你看见自己红肿的眼眶、破裂的嘴角,以及被扯到半裸的身体。这一刻,你是会选择踩下油门逃离,还是静如待宰羔羊?
这并非虚构剧情,而是2024年5月21日凌晨发生在河北石家庄的真实事件。26岁的当事人曹女士,选择了驾车而逃,途中甩落丈夫致其死亡,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11年。

时间拉回到当晚凌晨1点,丈夫刘先生因怀疑妻子曹女士与闺蜜王某聚餐时有男性在场,持20厘米长刀逼迫曹女士“对质”。
说是“对质”,其实动了手,刘先生的母亲眼看拉不住,于是叫来了刘先生的姨姨和姨夫来劝架,据曹女士说,“他小姨和小姨夫来了,见他拿着刀,我被打得都吐血了。”

那天晚上,刘先生喝了酒,根据法医毒物检验的鉴定显示,刘先生静脉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48.58mg/100ml。在姨姨姨夫到来后,刘先生拽着曹女士出了门。
出门后,曹女士走在前面,刘先生持刀跟在她后面。到单元门口,对方一脚将她踹下台阶,一巴掌扇倒在地,用脚踹她的肚子,用拳头捶打她的头。
小区监控显示,2时8分50秒,刘先生和曹女士到达特斯拉车旁,刘先生手中持刀对曹女士持续踢、踹、推搡等。2时12分,两人乘车离开,驾驶人为刘先生。
行车记录仪显示,刘先生开车时,一路用右手扇曹女士的脸,拳头捶其头部和胸部,而刀就放在车辆中控处。
曹女士心中十分惧怕,凌晨2时29分,曹女士趁其不备将刀扔出窗外。刘先生下车又把刀捡了回来,又对她进行加倍殴打。
2时36分,曹女士有将头探出车窗外吐的动作。2时47分,两人抵达王某所居住的小区附近。因没有打通王某电话,刘先生再次用刀抵住她的脖子,她用手把刀往外推。
凌晨2时55分,刘先生将曹女士从车上拖拽至汽车尾部,撕坏了其上衣和裤子,后将其拽上车。
转机到来于凌晨3时9分32秒,当时,刘先生在车外蹲着查看曹女士的手机,曹女士趁机启动车辆。
从以上情节可以看出,从始至终,曹女士没有还手,唯一一次试图“反抗”,也只是把刀从车里扔了出去而非反杀,她的目的,始终只有一个,即逃离危险。
但她低估了一个醉酒男人沉溺于家暴快感时的疯狂,见曹女士想要开车逃离,刘先生竟然跃上了引擎盖,惊慌之中,曹女士将车辆加速至115km/h,后撞上花池,刘先生在车祸中殒命。
2025年3月24日,石家庄中院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曹女士主观上对刘先生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客观上亦造成了刘先生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护人提出,曹女士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但法院认为,刘先生虽在案发前曾对曹女士进行过严重殴打,但殴打并非一直持续。
最终,法院认定,曹女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受伤严重,曹女士至今仍羁押于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建安病区。其病历显示,其为 “闭合性腹部损伤;胰腺损伤?局限性腹膜炎;腹腔积血;肋骨骨折;骶骨骨折;鼓膜穿孔。”
曹女士的母亲说,女儿的受伤原因表述为“车祸及殴打”,但最终的判决书未写明,“她的伤并不都是车祸导致。我们曾要求司法部门对其伤情的成因,搞清楚她重伤的最终原因。”
“她在大街上遭受全身赤裸的羞辱,与持续的拳脚相向,如果不逃走,甚至可能会丢掉性命……刘先生的死亡,是意外车祸,不是我女儿故意所为。”
目前,曹女士的家人已将上诉材料提交给石家庄中院,中院将会把案卷材料等一同移送高院,再行处理。
其实到此为止,事情经过已经基本明了。男方家暴是事实,女方逃离家暴也是事实。法院认为男方趴在车前盖上的时候,伤害已经停止,正当防卫不成立,或许有一定的道理。
但,这件事情的最大争议点应该在于,“能否要求女方在当时状态下完全从理性角度审时度势,完全正确的评估事态,完全正确的应对局面?”
2018年昆山反杀案判决书曾写下:"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会出现紧张、恐惧、愤怒等激烈情绪反应,不能以事后理性标准苛求防卫人。"
当龙哥的砍刀脱手落地,于海明夺刀反击仍被认定正当防卫。如今面对持续近1小时的残酷家暴,为何要求受害者在施暴者肢体仍附着车辆时保持绝对理性?
我们的法律究竟在保护什么?是机械的法条尊严,还是血泊中求生的本能?特斯拉的摄像头,记录的不仅是施暴者的罪恶,更是整个社会对于家暴那扇迟迟未能完全打开的救济之门。
当出警记录显示无数被家暴女子尝试报警却未能得到有效救助,当妇联回访还保持着"夫妻床头打架床尾和"式的劝解,当判决书把施暴者攀附车辆的行为视作"危险状态终止"。
那个在寒夜里衣不蔽体开车的女人,究竟还能逃往何处?
易地而处,我也会感到绝望,因为刹车灯照亮的,不是求生的光。
而是刑期数字背后的铁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