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本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越来越多的人不敢轻易向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手,因为好心救人反被讹的事件太多了,大家都不敢轻易救人。
如此发展下去,世人只会越来越冷漠,社会上的“悲剧”也会逐渐增多。
2014年,深圳某地铁站出站口,一位姓梁的女高管不慎晕倒,在此期间,有七名路人就此经过,但都选择视而不见。
直到两名孕妇看到这一幕,发觉不对劲,连忙走上前查看。
或许是担忧导致的慌乱,两人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拨打120,而是找来地铁安保人员。
可安保也不懂该如何应急施救,只能报警求助。
民警赶到后才拨打了120,待到救护车赶到,距离梁女士倒下已经过去50分钟,而此时梁女士早已错过最佳抢救时机,没有了生命体征。
从监控画面来看,梁女士并不是毫无意识突然晕倒,从弯腰跪地再到倒地,有长达几分钟的挣扎阶段,甚至还举手求助。
只可惜来往路人都不敢轻易帮扶,才导致了这场悲剧发生。
有人将此事归咎于路人太过冷漠,即便不去帮扶,帮忙叫辆救护车或许能挽回一条人命。
也有人觉得是因为地铁安保人员不称职,没有学简单的急救知识所导致的悲剧。
可逝者已逝,这场悲剧也算是给我们带来的一大警示,若是不慎倒地的人是你,面对冷漠的路人,你会有何感想呢?
【以案释法】关于本次案件中,大众的争议焦点就在于:
1.地铁站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是在救人过程中,被救人死亡,救人者要承担责任吗?
3.路过行人见死不救违法吗?
接下来我们就对这几个大家关心的问题一一进行解释。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若是没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地铁站作为公共场所,人流量较大,随时都可能出现人身安全问题。见到有人晕倒,地铁站应当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可梁女士倒地许久才有安保人员赶来,而且安保人员也没有采取进行急救措施。
作为地铁站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学习基本的救援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由此可见,梁女士在地铁站晕倒身亡,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地铁站确实存在一定责任,应当给予家属相应赔偿。
2014年6月,梁女士的父母将地铁集团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地铁公司承担30%的责任。
二、按照以往的法律条款判断救人过程中,被救人死亡,救人者是否承担责任,应当首先明确救人者救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只有在采取措施不当的情况下,才会承担相应责任。而路过行人之所以选择视而不见,主要是担心“好心办坏事”,万一致受助人死亡,自己也脱不了干系。
正因如此,为了让更多人不再冷漠,《民法典》有一条“好人法则”,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而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判断见死不救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首先明确行人是否存在救助义务,只有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遇到他人存在危险不去救助,才会构成违法。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于普通人见死不救的相关法律,乐于助人是传统美德,提倡但不强求,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法律方面没有硬性规定。
只有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才有相关规定,就比如军人、警察等等,若他们“见死不救”就属于不作为的渎职犯罪,会受到相应处罚,严重的还会被判刑。
本案中,路过行人基本上都是普通人,也不懂得如何进行急救。
换句话来说,帮是情分,不帮是本分,不能强求,即便冷眼旁观,不施以援手,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不过也要注意一点,自己“见死不救”虽不构成违法犯罪,但若是阻止他人施救,根据《刑法》规定,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严重的就是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并没有出现阻止他人施救的情况,故也就不存在故意伤害。
作为人民群众,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尽自己所能帮助他人。
而作为受助者以及家人,也要懂得感恩,不要为了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让好人心寒。
改变“想救不敢救”的社会现象,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才有可能会实现。
部分网友表示:
我相信很多路人是想去救的,但不敢!原因大家都知道…
路人不是冷漠,是恐惧。 首先,救助送医抢救要付钱。 其次,家属赶过来一脸怀疑是不是我怎么她了。 第三,届时法官一口咬定“不是你X的为什么要救?” 第四,万一救出个半死不活又洗不清罪名怎么办?
大家对于这件事情有什么看法吗?欢迎来评论区一起讨论一下吧!
没有救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