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有扶养能力、条件的子女未尽扶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王树侬律师 2021-09-25 10:49:39

最近,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则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例,文章主旨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例主旨主要涉及有扶养能力、条件的子女是否尽到扶养(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的关系,法院认为:子女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

【案情简介】

芮老太曾有过三段婚姻。她与第一任丈夫生育有一子,在儿子10岁那年,芮老太的第一任丈夫不幸溺亡。后芮老太带着儿子改嫁朱老伯并生育一子一女,朱老伯于1974年去世,此时,朱老大26岁、朱老二17岁、朱三妹11岁,芮老太培养三位子女长大并成家立业。芮老太年近六旬时又再嫁给了陈老伯(左眼失明、右手残疾),陈老伯带有14岁的小陈,三人重新组合成一个家庭,一起生活了21年。在此期间,陈老伯和芮老太购买了地基,建造了房屋一套,登记在陈老伯的名下。后两人又在镇上买了一个50平方米的门面房,登记在芮老太名下。

2010年10月,陈老伯去世,芮老太已80岁,提出想去养老院居住,继子小陈同意该提议。芮老太入住养老院后,生活起居、送医问药均有小陈夫妇负担、打理。芮老太在养老院住了8年后离世。根据敬老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小陈缴纳了芮老太在养老院的全部生活费用,共合计83600元。

芮老太再嫁陈老伯直至去世,朱家三兄妹未承担过母亲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朱老大从未探望过母亲,朱老二探望次数屈指可数。朱三妹偶尔会探望母亲,去养老院陪母亲说说话;养老院遭遇大水时,曾将母亲接回家中照料数月。

小陈处理完芮老太的身后事后,朱家三兄妹作为原告起诉小陈(被告),认为母亲芮老太与陈老伯名下的两套房屋以及小陈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均属于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案涉两套房屋,芮老太享有3/4的份额,属于本案遗产范围。关于遗产的分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芮老太的亲生子女和继子女,对芮老太都有赡养扶助义务,但根据现有证据及法院的调查、证人尤其是原告方旁系亲属的陈述,可以确认小陈虽为继子,但其对芮老太尽了最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多分遗产。朱三妹在芮老太入住养老院后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但其程度比之小陈显著较轻,故依法应当少分遗产。两名亲生儿子,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由于朱老大已经去世,其儿女系代位继承人,其继承权来源于朱老大,基于朱老大的行为,依法也应当不分财产。(有省略)

【审理结果】

芮老太的遗产依法应由小陈、朱三妹继承分割。朱老大、朱老二不分财产。在评估两处房产的价值后,法院酌定由小陈向朱三妹支付遗产份额归并款15万元,对于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遗产纠纷等家事纠纷是比较不好处理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有时候都有可能要花大量的时间去确定。文章、判决书有提到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芮老太的侄子、外甥的证言,陈老伯的徒弟,陈家村29名村民摁手印、村委会出具《证明》,养老院的《证明》、护工的证言,邻居的证言等,还有8名证人出庭作证等,可见其工作量巨大。法院结合案件证据、法院调查的事实,认为朱老大、朱老二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均未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当不分财产,并作出了相应判决。

(朱老大、朱老二都有故意不扶养芮老太的行为,以及最终不扶养芮老太)

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款之一是《继承法》第13条,在《民法典》中,与之对应的是《民法典》第1130条。其中,《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该条款是鼓励型的不均等。案例中的小陈,支付了芮老太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相较于朱三妹偶尔探望母亲、因养老院发水曾将母亲接回家中照料数月的行为,小陈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该条款是惩罚性不均等。尽扶养义务的前提是本身有扶养的能力和条件;有时候老人自己有固定收入(退休金)或者劳动能力等,明确表示不要子女扶养的,如果扶养人(子女)主观上不是拒不履行或者不愿意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案件中的朱老大、朱老二,本身是有扶养的能力和条件,且芮老太也未明确表示不需要二人扶养,据此可认定朱老大、朱老二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芮老太再嫁陈老伯直到去世,朱家三兄妹未承担过母亲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朱老大从未探望过母亲,朱老二探望次数屈指可数,可认定朱老大、朱老二“不尽扶养义务”。据此,分配遗产时,朱老大、朱老二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引用《人民法院报》原文章导读的一段话作为结语:“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遗产的处理,更是通过判决积极引导每一个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共建新时代美好文明家庭”。

【参考资料】

1、(2019)苏0281民初17151号《民事判决书》

2、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22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P542-545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0 阅读: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