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自行车撞倒行人之后,行人看起来并无大碍,肇事者将其搀扶至家门口后离开,然而此后风云突变,行人因此次事故死亡,那么,肇事者的行为是否属于逃逸?3月25日,迎泽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一天清晨,小高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马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将行人老牛撞倒在地。因为年纪较大,老牛倒地后无法起身,小高便将老牛搀扶起来。在马路边稍作休息之后,老牛状态有所好转。两人交谈时,小高觉得老牛没什么大事,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他没有送老牛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也没有通知交警部门和老牛家属,而是直接搀扶着老牛将其送到家附近。
直至离开,小高也没有询问老牛的家庭情况或告知老牛自己的联系方式。老牛是一名独居老人,没有结婚也没有儿女,回到家后,他因身体不适,始终没有出门。第二天,老牛亲属到老牛家中看望他,才发现其已去世。老牛去世后,亲属报了警,民警通知小高到案接受调查。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交警部门认定,小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时,在对老牛的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后,认定老牛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高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涉嫌构成犯罪,被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小高事故发生后有一定的救助行为,但没有履行报警义务,也没有承担伤者身体检查、通知家属等后续责任,而是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终,法院对小高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表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认定是否逃逸的关键在于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部分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往往存在侥幸心理,在看到伤者状态较为平稳的情况下就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再带伤者去医院对健康情况进行进一步的确认。如果受伤者是老年人或者其他特殊体质者,这种人身安全意识的缺失,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这不仅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不重视,也可能会导致自己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官同时提醒,对于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一定要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共同努力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记者 任蕾 太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