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健身房捡到一枚钻戒,以为不值钱就丢掉,不料惹上官司!

四海的生活记 2024-07-20 13:12:20

文:四海

江苏,一女子在健身房锻炼,将手上戴的戒指遗忘在置物架上,几天之后回去寻找,戒指已不在原处,调取健身房监控,发现被一男子拿走,面对女子的追问,男子非但不归还,而且态度嚣张,女子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李小梅神情慌张,走到正在跑步机上跑步黄勇跟前,着急的问道:“你前两天是不是在置物架上,捡到一枚戒指?”此时,满头大汗的黄勇,一脸疑惑的回复:“戒指?什么戒指?我没有看到啊!”

黄勇这样说,李小梅没好气的说道:“你装什么装?我刚才看了监控,分明就是你拿的!这枚戒指对我很重要!麻烦你还给我”

听见自己被监控拍到后,黄勇按停跑步机,若有所思的想了片刻后,说道:“哦,对对对,前两天,我是在置物架上捡到一枚戒指,我把戒指拿去寄卖行鉴定,人家说这不值钱!”

李小梅着急的说:“既然这样,那你把戒指还给我吧,这是我的戒指!”“一枚塑料戒指,有必要那么紧张吗?不值钱我还留着干什么,我早就丢垃圾桶了!”,黄勇用毛巾擦着头上的汗珠,漫不经心的回复着

李小梅得到这样的答复,简直快要被气哭,即便健身房工作人员出面好言相劝,可王勇依旧一副无所谓的态度

李小梅一气之下,把黄勇告上法院,要求黄勇按照戒指原价赔偿8360元

作为被告人黄勇,在法庭上表示,李小梅的所说的戒指,根本不值钱,当初找人鉴定过,是一枚塑料戒指,认为不值钱,随后就丢进垃圾桶,无法返还,而且自己也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原告李小梅提交了戒指的购物小票、交易记录和当时健身房的视频监控,证据充分

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呢?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勇在拾到李小梅遗失的戒指,应当及时返还,或者交由相关部门妥善保管,又或者可以不予处置,等待失主李小梅自行寻回

可事实是,黄勇并没有这样做,而是自认为戒指不值钱,将戒指随意丢弃,造成失主李小梅无法找回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对李小梅主张按原价进行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要求黄勇照戒指原价,赔偿李小梅8350元

对于此案,你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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