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1日,湘北某县城某校学员服务部,服务员小慧如往常一般在前台工作。入住的客人们也陆续离开房间,可是到了上午10时30分,也不见104的客人退房。104的客人是一男一女,男的大概四五十来岁,女的却是二十岁左右。一个看起来风度翩翩,另一个则是青春靓丽,虽然俊男美女看起来比较登对。
但因为年纪相差较大,论年纪,男人都可以当女人父亲了。加上两人开房的时间比较特殊,前日深夜23时许,正是夜深人静时。所以小慧对他们的印象格外深,他们一直没出来,立即就发现了。感觉奇怪,小慧便与同事阿珍闲聊起来:“104的客人还没出来呢!”“是睡晚了吧?”“不可能,我十二点还听见哗哗的水声响。”
越琢磨越不对劲,眼看着收拾房间的时间要到了,阿珍便提议:“不如我们去敲门试试?提醒一下该退房了?”“这样也好!”随即,小慧与阿珍去了104的门前,但一连敲了几次都不见有人回应。趴在门上也听不见任何声响,小慧的心里越发不安起来,连忙找了备用钥匙打开房门。然而打开门后,映入眼帘的一幕,却把两个小姑娘吓得不轻......
那一男一女浑身赤裸的躺在床上,身上随意的盖着被子,早已没了气息。同时,她们闻到了房间内弥漫着浓郁的煤气味:“不好,出事了!”接到阿珍报案,街道派出所、县城公安局的民警相继赶到现场,很快便查出了两人的死亡原因——一氧化碳中毒。两人昨天晚上应该是使用了燃气热水器沐浴,又因为太冷或者遗忘,没有把门窗打开通风。
结果导致泄露的煤气排不出去,没有察觉到异常的两人入睡,于是双双在睡梦中失去了生命。事情到此并未结束,调查两人身份后,又发现了一件惊人事实。他们这是偷情!男人名叫周青云,在该县某行政机关工作,并且是担任副队长。已婚已育,与妻子刘丽贝是邻居,也是小学、高中同学。堪称青梅竹马,有着很深的感情基础,结婚后也是亲友眼里的模范夫妻。
周青云对妻子非常好,1991年生下女儿,他每天不管多忙都亲自下厨。自己吃小菜,自己省吃俭用,也要保证妻子每天有鱼有肉。听说鱼可以催奶便经常买鱼,耐心买来并细心剔除好鱼刺,给妻子做成鲜嫩的鱼肉丸子。这般温柔体贴,被誉为丈夫的榜样,未婚的则把他视作择偶标准。然而到他死亡,人们才知道,他竟跟一个比自己女儿小不了几岁的女人好上了。
跟周青云死在一起的女人名叫胡悦悦,事发时正值二九年华,只比其女儿小8岁。未婚未育,胡悦悦的家在一个小村庄,父母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她不仅生得秀丽,还天资聪颖,只可惜家里条件不好。高中的都没读完便辍学了,胡悦悦从小吃够了贫穷的苦头,哪怕不得不辍学也不甘心一辈子待在农村。没多久,便跟几个要好的姐妹去了城里,学习美容美发。
她从未提起,家里人也不知道,她究竟是怎么跟周青云勾搭上的。虽然两家人都不相信,但事实摆在哪儿,他们确实开了房。被发现时,也确实躺在一张床上,深夜开房、孤男寡女、共处一室、浑身赤裸。发生过什么不言而喻,经过一个多月的煎熬,他们最终还是接受了这个事实。将悲伤、不解转化为愤怒,不管怎么样,那家旅馆都跟他/她的死脱不开关系!
2002年1月17日,刘丽贝与女儿向法院提交诉状,2002年1月11日,胡悦悦的父母也向法院提交诉状。他们的诉求是一样的,要求学校以及学院服务部承包人高德民,承担周青云、胡悦悦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诚然,周青云与胡悦悦的婚外情不道德,可再怎么不道德也是他们两个人、两个家庭的事。
这跟他们的死亡没有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从他们登记那一刻开始,便跟学员服务部构成了消费关系,那么学院服务部是对他们的生命健康权有保护义务的。
比如,应当提醒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要记得开窗。现有的证据来看,学员服务部不能证明尽到了这种提醒义务,并且也没能做好房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哪怕两人没能正确使用热水器,学员服务部也无法推卸自己的责任。
2002年5月29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周青云家属共计144371.32元,赔偿胡悦悦家属共计85970元。二审认为两人也存在一定过错,需要负次要责任,改判:学校赔偿周家共计9万元,赔偿胡家共计6万元。
《回顾 湖北一女子与情人宾馆偷欢,因一氧化碳中毒,双双裸死床上》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