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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12月3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张芯雅 通讯员 厦法宣)5500万、5800万、5806万……为高价出售商铺屡次毁约,被判赔偿150万元!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置业公司为谋高价频频毁约案。
此前,范某与厦门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就案涉商铺以5500万元价格达成购买意向,范某支付定金50万元。随后,置业公司就协助范某办理贷款、注册公司等事项进行沟通协商并提供协助,并于数日后告知范某其北京总部已批准方案。
一个月后,置业公司告知范某,经双方多次协商,仍无法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向范某退还50万元。
为此,范某起诉请求判令置业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法院调查后发现,在厦门某置业公司与范某协商并“毁约”期间,竟转头就该商铺接受赵某5800万元价格的认购,后又通知赵某未获批准,退回定金,又同时另与苏某签订5806万元价格的《房屋认购书》,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1份。
法院认为,置业公司的行为足见其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对履行与范某的《房屋认购书》缺乏诚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置业公司称其在合同解除前,未收受其他人的购房款,与事实不符,被告公司将其以上行为称为正常商业逻辑和商业惯例,是对其不诚信行为的开脱,不能成立。
因此,法院从利益平衡、诚信、公平等角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将定金罚则和损失赔偿合并处理,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置业公司共赔偿范某150万元。
厦门中院法官表示,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正向引导,敦促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应当在追求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讲求信用,恪守承诺,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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