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家庭聘请月嫂本意是为了让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顾,可月嫂身体状况欠佳,甚至将病毒传染给新生儿,致使其生病,月嫂应该给予新生儿家庭赔偿吗?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未综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
本案的原告小花是一名新生儿,其父母聘请了专职月嫂李某以提供更加专业的护理服务。可没过多久,小花的母亲陈某发现李某在其咽喉处贴放膏药,考虑到小花出生不足一个月,抵抗力低,便询问李某是否生病。李某当即否认自己患病,表示自己能够继续照顾小花。出于谨慎考虑,陈某还是让李某离开并暂停了护理服务。当天夜里,小花开始整夜哭闹,鼻子里也出现深黄色异物。第二天下午,陈某通过微信再次询问李某是否患病,李某含糊表示自己是“肺上长了个东西,肝脏也不好”。又过了几天,小花的情况越来越严重,陈某第三次追问李某身体状况,李某终于承认自己早在离开那天就在医院确诊了肺炎。陈某夫妻二人这才明白,小花是被李某传染了,于是立即带小花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小花确诊新生儿肺炎,需要立刻住院治疗。刚刚出生的小花经历了采血、输液、插管等一系列治疗措施,陈某夫妇十分心疼,将相关情况告知李某后,被告李某不仅不管不问,反而一味推卸责任,否认小花生病与自己生病的必然关联,陈某夫妻遂以孩子小花的名义将月嫂李某告上法庭。
根据被告在医院的就诊记录,被告于2024年5月10日前后就已经出现咳嗽、白痰、恶心、头疼,并伴有发热的症状,但其没有将实情全部告诉陈某,只是含混地称“肺上有个东西、肝脏也不好”,在5月18日住院确诊肺炎后,才在陈某的追问下,于5月22日承认自己患上了肺炎,被告自患病后实际接触原告达一周之久,该病症具有高度传染性。结合原告患上的新生儿肺炎以及患病的时间节点,平度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受被告传染以致生病存在高度盖然性,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判决被告月嫂李某赔偿原告小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948.7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被告作为月嫂受雇于原告父母,来照顾新生儿和产妇,应以健康之躯并按照服务规范的要求尽心尽力为原告提供服务,也应对给雇主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新生儿家庭在聘请月嫂时也要擦亮眼睛,在护理期间在关注产妇与孩子的身体状况的同时也要观察月嫂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在月嫂身体出现不适后应立刻接受专业医生诊治,避免与产妇和孩子产生交叉感染,引发纠纷与损失。
(半岛全媒体记者 王晓雯 通讯员 谢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