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方婚前隐瞒患有抑郁症,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吗

王树侬律师 2023-05-05 12:45:01

《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重大疾病”是否包括抑郁症呢?夫妻一方婚前隐瞒,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吗?本文结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院的一则案例[1],对精神疾病中何为“重大疾病”的范畴,笔者在本文予以简单介绍,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基本案情、法院认为、审理结果的内容均摘录自原文)

「基本案情」

2016年王先生与高女士相识恋爱,于2018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2月7日办理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高女士自2015年起患有轻度抑郁症,并多次就医治疗。不久前,王先生以高女士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婚姻关系,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认为」

一方主张撤销婚姻,需要同时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等事实。本案中,高女士婚前患有轻度抑郁症,王先生认为高女士对其进行了隐瞒,但在诉讼中,王先生并无证据证明高女士对其隐瞒病情的事实。王先生仅能证明高女士自2015年起就患有轻度抑郁症,后因流产转为中度抑郁症,但因高女士病情并未达到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故对王先生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予支持。(有省略)

「审理结果」

对王先生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请不以支持;对王先生要求高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

一、重大疾病(精神类疾病)的范畴: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一)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民法典》未对“重大疾病”进行规定,《母婴保健法》第38条第3款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结合《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以及“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的规定,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虽然《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对一些精神类疾病有相关的病症描述,但是否为相应的精神疾病,以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等做出的鉴定为准。

(二)重大疾病(精神类疾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结合《精神卫生法》第30条第2款第2项:“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的规定,“危害他人安全”是作为判断是否为“重大疾病”的一个重要标准。

比如,《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描述“躁狂发作”的[症状标准]:以情绪高涨或易激惹为主,并至少有下列3项(若仅为易激惹,至少需4项):1、注意力不集中或随境转移;2、语量增多;3、思维奔逸(语速增快、言语迫促等)、联想加快或意念飘忽的体验;4、自我评价过高或夸大;5、精力充沛、不感疲乏、活动增多、难以安静,或不断改变计划和活动;6、鲁莽行为(如挥霍、不负责任,或不计后果的行为等);7、睡眠需要减少;8、性欲亢进。[严重标准]:严重损害社会功能,或给别人造成危险或不良后果。如果躁狂症发作时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危害他人的危险,则可能被认定为“重大疾病”。

(三)一般程度的抑郁症不属于重大疾病(精神类疾病)。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描述“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以心境低落为主,并至少有下列4项:1、兴趣丧失、无愉快感;2、精力减退或疲乏感;3、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4、自我评价过低、自责,或有内疚感;5、联想困难或自觉思考能力下降;6、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或有自杀、自伤行为;7、睡眠障碍,如失眠、早醒,或睡眠过多;8、食欲降低或体重明显减轻;9、性欲减退。[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从《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所描述的抑郁的症状以及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来看,一般程度的抑郁症并无危害他人的危险,无法直接认定为重大疾病。

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时所需证明的内容:疾病在婚姻关系缔结前发病、该病属于重大疾病、婚前未能如实告知等事实。

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第1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如果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男女双方仍登记结婚的,则不适用本条款,即不具有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但如果患病一方仅告知有疾病事实,未如实告知疾病的严重程度的,可适用本款的规定申请撤销婚姻。比如,患病一方仅告知是普通的抑郁症,但并未告知是精神分裂症后抑郁,若患病一方之后仍符合精神分裂症的,则可适用本款的规定。

在符合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当事人向法院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有时间的限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且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撤销权的,超过时间的,撤销权消灭。

引用原文章法官提醒的内容作为结语:“对于即将结婚的恋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婚姻期间一方患病,另一方应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在平凡的生活中不断修习爱与责任之内涵,经营好未来的幸福生活”[2]。

【参考资料】

[1][2](记者周瑞平 通讯员陈栋梁)《男子认为妻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申请撤销婚姻 蚌埠蚌山区法院:所患疾病不属重大疾病范畴,驳回诉请》,人民法院报,2022年11月15日的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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