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城”组织数十女性卖淫!采用“公司化管理”获利三千多万

青西华贝贝 2022-05-15 23:44:51

名为“娱乐城”,实际里面藏污纳垢。走进湖南长沙某大酒店内设的“安大娱乐城”,迎面而来的是浓妆艳抹的诸多失足女性。在这里,曾经发生过一起轰动一时的组织卖淫团伙案件。在短短两年时间里,该娱乐城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还给“优秀员工”配股份,获利3500多万元。最终这个公司化运营的卖淫团伙还是被警方一举端掉。主要参与者均因组织卖淫罪等罪行被判刑。2022年5月,我们从长沙市中级法院披露的司法文书中,还原了本案细节。

男子尹某是这家娱乐城的创始人——他出面与彭某肖某共同出资,接手经营位于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KTV并注册登记为“安大娱乐城”。

该娱乐城自开始营业至案发,一直采用“夜场模式”和公司化管理模式,层级清晰、分工明确,设有董事会、督导部(又称营销部)、服务部、后勤部等机构部门及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管理职务。

其中,董事会由尹某及彭某、肖某三大股东组成,负责娱乐城的投资和重大决策,其中尹某及彭某、肖某分别占股25%、25%、22%,后公司针对业绩优秀的员工扩股13股。董事会商定娱乐城成立即走“夜场”模式,即通过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妇女有偿陪侍、卖淫,以吸引客户消费,提高包房、酒水等营业收入,娱乐城不参与卖淫收入的分配。

这伙人分工明确——总经理负责娱乐城的全面管理与运营,副总经理分管督导部、服务部等部门工作,督导部负责管理督导俗称“妈咪”的营销经理,服务部负责服务员的管理、出勤、业绩等,其中还分为分DJ服务员和专职服务员,专职服务员可出台卖淫。后勤部负责失足女子的面试、定级、培训、发放工作牌、收取签到费等。

娱乐城各机构、部门各司其职,通过员工会议、工作微信群等形式传达、落实管理层决议,对卖淫女的着装、业绩、价格档次进行统一规定、管理,如公司对业绩不好或经常旷工的失足女会作出罚款或降等级处理。失足女根据身高、颜值定为不同等级,分别用红、蓝、绿、橙等不同颜色带子的工牌区分,分别对应不同价位的陪唱、做点、包夜价格。

失足女按天向娱乐城缴纳签到费,若当天在娱乐城获得陪唱、卖淫等收入,娱乐城便将签到费提成给营销经理,若当天没有获得收入,签到费则返还给失足女。失足女由娱乐城统一安排“试房”,即顾客定了包房后,由营销经理带领失足女进入包房供客人挑选,失足女以双手放于身体前或后表示当日可以或不可以“出台”卖淫,客人挑选完后在包房内进行娱乐消费,后续有需要卖淫服务的,再由营销经理具体安排失足女去酒店或上门提供性服务。

男子郭某入职安大娱乐城,担任执行总经理,负责娱乐城全面管理与运营,收入为底薪2万元,业绩超过一定标准时,另拿超出部分3%的奖励。另肖某分给其5%的公司股份,到案发时为止其共获得分红100万元左右。

潘某入职安大娱乐城,担任服务一部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前期招聘专职服务员、DJ服务员的日常管理和业绩管理等,收入为底薪1.7万元加包房消费提成,另彭某分给其2%的公司股份,每月分红1-2万元。

朱某入职安大娱乐城,2017年底被提拔为服务二部副总经理,主要负责专职服务员的订房和日常管理,收入为底薪8000元加包房消费提成,另彭某分给其1%的公司股份,共获得分红9万元左右。

张某入职安大娱乐城,后被提拔为服务二部副总经理,主要协助朱某管理服务二部,收入为底薪8000元加包房消费提成,如未完成每月包房任务,则要扣罚底薪。其持有公司1%的股份,共获得分红9万元。

张某、许某、黎某等人,分别担任督导部副总经理等职务,主要负责管理“妈咪”的业绩、考勤和客户投诉处理等事项,收入为底薪8000元加包房任务奖罚,部分人员同样持有公司1%的股份。

此外,女子田某、黄某、董某、罗某、胡某均在这家娱乐城担任营销经理,收入为包厢消费提成和失足女子的签到费。她们由娱乐城统一招募,分组管理,负责失足女的引进、订包房和促销酒水消费以及在客人提出“出台”需求时具体安排“出台”卖淫。其中,田某持有公司2%的股份,共获得分红18万元;黄某、董某、罗某各持有公司1%的股份,共获得分红13万元到4万元不等。

这家娱乐城盘踞当地多年,最终被警方一举查获。经审计,两年时间里,该娱乐城营业利润合计人民币35117837.13元,其中彭某共计分红人民币805万元、肖某共计分红人民币708.4万元。这伙人军被抓获归案。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彭某肖某伙同同案人通过投资经营安大娱乐城,郭某等人通过担任该娱乐城管理职务,分工配合,共同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管理十名以上妇女卖淫,娱乐城与卖淫女形成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情节严重。田某黄某等人明知娱乐城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然协助娱乐城组织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法院一审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分别判处四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处4万元至六十万元不等的罚金。非法获利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彭某不服上诉,称自己没有招募、雇佣、纠集卖淫女,没有管理控制他人卖淫,安大娱乐城与卖淫女之间没有依附关系,容留不是纠集卖淫女的手段。娱乐城没有董事会没有授权任何人负责小姐卖淫,管理模式是KTV正常管理模式,没有招聘小姐卖淫,招聘妈咪也不是为了组织卖淫。

此外,安大娱乐城大股东、董事长是尹某,凡娱乐城重大决策必须经尹某同意方可实施,娱乐城三年的经营利润3511万元不能全部认定为违法犯罪所得,娱乐城三年的分红3511万元中,有200万元是对优秀员工扩股的入股金,300万元是供应商三年以来的各种进场费,只有3000万元是包房营业收入。彭某名下25%的股份由7个股东组成,彭某只占股10%。

彭某还说,娱乐城消费的客人有三分之一是不需要失足女的,占了三年股份分红的三分之一即1000万元左右。娱乐城出售酒水、水果小吃的合法收入以及所缴纳税款100多万元应从非法收入中扣除。其余涉案人员也均提出上诉。

长沙市中院二审认为,彭某肖某在安大娱乐城分别占股25%、22%,是股东和获利者,二人与同案人商定娱乐城通过招募等手段组织妇女卖淫,以吸引客户消费,提高包房、酒水等营业收入。

经查,安大娱乐城从成立之日起即采用夜场模式,以有偿陪侍吸引消费,提高包厢、酒水营业收入,违法经营,组织卖淫,即便部分有偿陪侍包房没有同步卖淫,但有偿陪侍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由此所获所有包含酒水在内收益亦属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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