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场所与劳动关系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尤其是出家人还俗后,是否有权要求寺庙支付所谓“工资”成为法律争议的热点。山东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出家后因缘结识了一位女子,并决定还俗结婚。他在筹备婚礼时,向曾经修行的寺庙索要“工资”,理由是他在寺庙生活期间从事了大量的劳动付出。寺庙则回应称,这些只是修行的一部分,与劳动无关。
01 案件回顾李帅自幼家境贫困,初中辍学后便开始外出打工,但生活的重压让他举步维艰。创业失败后,他深感人生迷茫,最终选择在寺庙出家,希望通过修行找到内心的平静。寺庙生活简单而有规律,李帅每天除了参与诵经,还负责打扫院子、修剪花草、烹饪斋饭等日常事务。寺庙每月为其提供2500元的生活费,供其基本生活开销。
寺庙迎来了一位特别的访客——一位名叫娇娇的女子。她的到来打破了李帅平静的修行生活,两人在闲聊中渐生情愫,最终发展成了一段感情。
还俗后,李帅开始筹备婚礼,但因经济拮据而捉襟见肘。这时,他想起自己在寺庙修行期间所获得的生活费,并发现其中有3个月的费用未发放,共计7500元。他认为,这笔钱是自己应得的“工资”,便向寺庙提出支付要求。
李帅认为,自己在寺庙期间从事了大量的劳动,寺庙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同时,他还主张自己应享有基本的社保权益。
0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格从属性。具体来说,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并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在本案中,李帅在寺庙的日常活动,包括诵经、打扫、烹饪等,均属于寺庙修行的一部分,而非寺庙对其进行具体劳动安排的结果。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寺庙为李帅提供的2500元生活费,属于对其基本生活保障的支持,而非基于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寺庙并未与李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将其修行行为视为劳动付出。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李帅选择出家修行,寺庙为其提供生活费和食宿保障,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李帅作为修行者,自愿参与寺庙的日常事务,寺庙也未将其视为雇佣对象。
03 深刻教训法院认定,李帅与寺庙之间并未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其领取的生活费仅用于基本生活保障,性质上不属于劳动报酬。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李帅无权要求支付。
法院指出,李帅的修行行为属于宗教活动,未与寺庙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寺庙无义务为其缴纳社保费用。
对于寺庙而言,应在修行者入寺时明确生活费的性质,以避免后续争议。对于修行者而言,需理性看待修行活动与劳动付出的区别。那么,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若是你,是否会选择提起诉讼?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看法!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读者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