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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介休有一个12岁的小朋友,被两男一女三个十一二岁的人殴打辱骂并且强迫吃粪便,还录制视频上传网络。当时有报道说是双方和解,但没有提到和解细节,同时家属也是发布视频表达不满。
本身这个新闻我刚听说的时候也比较气愤,但是有些细节不同媒体说的不太一样,网上也有很多传言,包括说和解是不是有问题,是不是没有给赔偿,是不是处理过于轻描淡写等等问题,也有媒体采访到家属,似乎是对这个和解结果不太认同。
不过介休市目前发布的最新通报回答了一些疑问。
首先因为三个人都未满14周岁所以公安机关没有做处罚;其次双方家长和解是基于自愿,赔偿4.5万元,不存在强迫,孩子父亲也不是文盲,对方家长也是农民和卡车司机,这个和解也是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那么现在家属也在账号发布了视频说明接受和解。
这个事情我觉得现在信息比较稳定,可以说一说。
首先这种逼迫他人吃粪便的行为其实并不罕见,但是司法实践中因为情况不同处理的也不太一样。
2000年的时候贵州发生过一起教师罗远寿强迫学生吃粪便的案件,这个是为了当众羞辱,所以后来定的是侮辱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07年重庆发生四个中学生强迫同学吃粪便的案件,这几个人欺凌手段还不光是这个,我不便描述,反正检察官说这个案子“令人发指、灭绝人性”,受害的孩子查出精神障碍,而且这几个人都已经满了16周岁,最后定的是寻衅滋事罪,最重的一个是判了有期徒刑3年,这还是因为他的行为符合殴打他人的情节。
2012年新疆有一个案例,是三个已满16岁的人抢手机并逼迫男孩吃粪便,这个案子后来是定的抢劫罪,最重的一个判了三年三个月,但是没有对逼迫吃粪便的情节单独处罚,放在抢劫行为里边了。
2017年北京延庆二中发生过一起校内学生索要钱财逼迫吃大便的行为,这个当时因为都不满16周岁,所以虽然定了拘留罚款但未予执行,具体民事赔偿的部分不太清楚。
2018年云南有个案例,这是成年人陆某因为看到小学生在他家林地里大便,就强迫小学生自己吃了,这个事儿一开始是行政拘留10天,后来是转成刑事案件侦办,但是这个案子没有查到判决,不清楚后续如何处理了。
另外2016年上海发生过一个非常诡异的案件,六个动保人士找到两个他们认为的虐猫人员实施殴打并强迫吃猫屎,但是发现其实他们找错人了,最后也是定的寻衅滋事罪,基本都判的是拘役。
实际上还有一些涉黑涉恶案件中也有此类行为,这里就不赘述了。
那么综合已经有的判决看,由于强迫他人吃粪便通常伴随着殴打、胁迫、侮辱行为,所以往往这个是作为一个犯罪的手段或者结果,而不是作为单独的一种罪名处罚,其实处罚结果要看实施者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目前看有可能是治安违法事项,有可能是寻衅滋事、侮辱、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目前我已经找到的案例中处罚都不是特别重。
那么就回到山西介休的这个案件,如果单纯看实施手段,目前的表述是进行殴打,强迫其吃异物,录制视频后上传网络,没有提到实际的伤情,也没有提到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公开侮辱之类的情况,目前信息看看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事实上通报里公安机关也没有提到免除刑事责任的原因,所以我认为公安机关可能一开始就把这个案件认定为了治安案件。
不过由于这三个人都不满14周岁,即便考察刑事责任也仅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还得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那么这个案子显然不满足这些条件,所以也不用考虑刑事问责。
这里顺便说一句,到现在还有人以为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这个是误解,这是规定在刑法的。
至于治安处罚,依法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但是具体所谓严加管教是什么其实没有硬性规定。
那么有些人会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有疑问,目前一般认为法律责任要跟认识能力相关联,一些没有能力认识或者完全认识自己行为结果的人,就会在法律责任上做减免,比如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以及未成年人。
当然是不是单纯按照年龄来区分这个有争议,但目前从司法效率等综合因素考量是这样规定的,介休当地公安机关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他们没有权力突破规定做处罚。
那么有很多人对这个和解有疑问,觉得4.5万太少了,老实说我从情感上也觉得太少了,但是坦率说这个数字可能是法律能支持的正常数额范围之内。
前边说了因为三名霸凌者是14岁以下,所以不能做治安处罚,如果双方不愿意达成和解,那么警方可以出具相应文书,然后由男孩的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道歉赔偿。
而这个赔偿的部分包括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这次的通报没有提到4.5万都包括什么钱,我们不好判断这里边比例是多少,只能说通常实际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
精神损害赔偿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要参考、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也要参考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再加上由于强迫吃粪便没有伤情留下,因此我认为可能精神抚慰金也就是几万块钱的事儿。
当然不排除他们通过诉讼可以要到更多赔偿的可能,但是还要考虑一个诉讼成本的问题,你去起诉,如果对方不服,走一审二审,时间精力就很熬人,再加上万一判决了对方不给,或者对方没有能力支付,那你拿不到钱也是枉然。
那么现在这个和解其实可以第一时间拿到钱,所以说也是选择的一种吧。公安机关如果不做调解,就让家属自己去想办法,可能未必有利。
但是我想补充一点的是,虽然说这个和解本身可能是符合法律的,但是是否达到了真正的和解效果我是有疑问的。
因为很显然在签署了和解协议之后,家属这边不论是从社交媒体的视频还是从对媒体采访这边,都表达了不满的意见,具体什么原因我不清楚,但这个过程中的解释说明工作是否还有提升空间的呢?
毕竟所有和解本身的目的还是为了让双方达成一致,如果说签了和解协议之后一方仍然不断表达不满,这个和解协议的即便在法律形式上是没问题的,那么本身的过程和质量或许有值得反思和复盘的部分。
那么我看也有人讨论是不是有其他的处罚措施,这里先要说明一下,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并不是单纯惩戒能解决的,事实上所有的违法犯罪都没有哪一种因为惩戒严厉就消失了,还是要综合教育和惩戒措施来考虑。
不过似乎网友们都不考虑教育问题,主要还是对惩戒比较期待。比如很多网友提出要让这三个小孩也吃粪便,有的人是单纯口嗨,有的人则是非常认真地跟我掰扯,我说他们如果不吃你打算怎么呢?
网友说:他们为什么不吃?想干什么干什么?
那这个是不可能的,首先就不人道,他是畜牲我不能跟着当畜牲,而且法律上没有这种规定,也没法落实,总不能是派出所出仨民警给按厕所去么?想想这个画面就非常恶心。
也有人感慨说不应该取消工读学校,应该恢复强制送工读学校制度。
这个是对我国法律不了解了,工读学校只是改名叫专门学校了而已,一直还在呢,而且是可以强制送的,只不过依法是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危害社会,或者拒绝接受矫治教育措施等等,但就这个案子我不太清楚这三个小孩是否符合标准,目前看似乎没有达到。
也有人讨论说降低刑事年龄标准,但跟这个案子似乎就没有什么关系,因为刚才说了从情节看就没有认定刑事犯罪,公安机关都无需援引刑法关于年龄的规定,那你就算调整了年龄标准跟这事儿有什么关系呢?要调整也是调整治安处罚法里对未成年人的规定,比如判定他们进行拘留?
当然不管是刑法还是治安处罚法,我其实是赞同调整的,至少刑法应该考虑在10岁到12岁这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否追究,哪怕说限定一些罪名很行为,但我觉得在这个案子里谈不上,而且通常的中低年龄段发生校园霸凌也用不上刑事处罚,至于治安处罚似乎也不足以满足很多人的期待。
我个人看法,就是很多网友讨论对未成年人的处罚似乎习惯性地依赖传统的肉刑或者羁押刑,包括有些人提工读学校恐怕也是把那里当成了另一种监狱吧?还好这次没人提什么鞭刑宫刑刺面之类的,这些想法是比较传统的,甚至是落后的。
事实上我国现在对于未成年年人是有公安机关实施矫治教育的,手段措施还是比较多样的,比如说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等。这次似乎没有看到这方面的动作,不知道公安机关是怎么考虑的。
公安部今年3月份专门出台的《加强新时代公安派出所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和不良行为干预矫治就是重点内容。我相信未来应该是一个不断推进不断积累不断反馈不断完善的过程。
另外我觉得其实也可以考虑一下新的科技手段,比如说对于一些校园霸凌者是否可以考虑采用电子镣铐之类的措施进行惩戒,这样其实除了惩罚本身,还有很好的提醒和示范效果。
最后我觉得这个强迫他人吃粪便的行为其实是恶性非常大的,前边也说了,通常不就这个行为做单独处罚,我觉得是不是应该考虑把一些比较常见的侮辱行为做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司法解释能否对此类行为做一个明确,这样类似行为可能会比较好出做出处理,也能进一步减少相关案件的社会争议。
这是我一些不太成熟的观点供大家批判。
以上就是我对介休强迫吃粪便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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