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据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称: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苏增添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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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苏增添利用担任福建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福建省政府副省长,福建省政府副省长兼福州市政府市长,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利用原担任福建省领导干部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苏增添此前于今年1月官宣被查。退休前,他历任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今年7月,他被通报开除党籍。经查,苏增添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组织意识淡漠,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在干部选拔任用和人大代表选举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消费卡,长期无偿使用企业提供的场所,搞钱色交易;毫无纪法观念,贪婪无度,大搞权钱交易,退而不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出让、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擅权妄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检察机关对苏增添的公诉内容中,“滥用职权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条,显得颇为引入注目。检方指控的这一情节,也与纪检监察部门在对其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时,提到的“擅权妄为,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相合。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的行为,到什么地步,算得上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此,最高检在相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有四种情形:(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而要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又有五种情形:(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针对滥用职权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刊文《管住任性用权之手》,文章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好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把监督挺在前面,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行为严惩不贷,善于发现和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强化震慑。”
资料来源:新华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等
编撰/杨鑫宇 编辑/黄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