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商买到非正品戒指,“退一赔三”会被法院支持吗?

中国法院网 2025-03-18 15:10:47

又是一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在方便快捷的网络世界里,我们每个人都在扮演着消费者的角色。然而,网络消费遇到法律纠纷时,该怎么办?

微信上买的品牌戒指是假货怎么办?

小姜经朋友推荐,在微信中添加了小曾为好友。小曾系某网店铺经营者,日常会在朋友圈更新一些品牌珠宝。后小姜通过微信聊天向小曾购买一枚品牌戒指,并于当日通过支付宝付款39081元。几日后小姜收到该枚戒指及保卡,但小曾未提供购物小票以及其他凭证。经鉴定小姜发现戒指非正品,小曾答应帮助解决后便失联。无奈之下,小姜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小曾诉至法院,要求小曾退还购买戒指价款39081元,按照退一赔三的原则赔偿117243元,支付诉前委托鉴定费用400元。

小曾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曾系某网店经营者,从事奢侈品经营,应依法从事网上交易。小姜与小曾通过微信方式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小姜依据双方的约定,向小曾支付了购买货物的货款,小曾亦依据约定,向小姜交付了其所购买的货物,但其所交付的货物,经依法鉴定为伪。小曾作为商品的经营者,未能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作为消费者的小姜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合格产品,具有欺诈行为,损害了小姜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财产损失。小姜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要求小曾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法院最终判决小曾退还小姜货款39081元、赔偿小姜117243元、赔偿鉴定费用400元,合计156724元。

【法律提示】

网络购物便捷了人们的消费生活,但网络市场同样需要诚信交易。卖家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信息真实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应增强维权意识,购物遭遇欺诈时,及时保留证据,并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增加赔偿。

孩子在网络游戏中大额充值怎么办?

小明是一名小学生,因学校要求使用手机接收家庭作业等信息,小明父母为其配置手机一部。后小明在某游戏公司所经营的游戏中,充值共计13688元。小明父母发现后,多次与游戏公司协商退款,游戏公司一直拒绝。小明父母认为,小明独立实施充值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及事后追认,依法应视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故小明将某游戏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游戏公司返还游戏充值款13688元。

游戏公司辩称,小明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后台账号认证信息显示,注册人为小明母亲王女士。王女士无法证明账号实际使用人为小明。即使账号使用人是小明,充值和消费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虽然累计充值金额为13688元,但多笔充值金额不超过6元,是与年龄相当的小额消费。法定代理人对本案的充值消费是知情并允许的,涉案手机、微信系小明监护人为其配置、注册并实名认证且开通了支付功能,小明能够使用手机微信完成消费,显然是在监护人帮助下进行的。平台已通过实名认证、设置儿童模式、用户协议等方式列明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尽到了注意义务。小明的法定代理人疏于管理,未尽到监管及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在涉案账户申请退款后,仍持续有登录游戏和赠送游戏道具的行为,显然,监护人在明知小明实施了充值行为后仍未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管束,也未采取修改密码等措施。综上,请求驳回小明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由未成年人游戏充值引发的纠纷,根据充值记录、原告小明当庭陈述等证据,可以证明与游戏公司实际发生网络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为小明。小明在案涉游戏平台实施充值行为时年龄为九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转账的频率、充值金额来看,小明累积充值超过万元,有多笔连续、较大金额充值,涉案充值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符,且在其法定代理人王女士明确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原告小明的充值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小明在进行涉案充值行为时,已满9岁,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小明利用其母亲身份信息注册账号进行实名认证,故意躲避平台对于未成年人账号使用的监管,在母亲解绑该银行卡后利用另一张信用卡持续充值,存在较大过错。小明母亲王女士作为监护人,在知晓小明存在充值行为,并未加强对于小明的监管,并且由于个人疏忽未解绑微信中的另一张信用卡,因此小明仍然可以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充值,王女士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酌定游戏公司返还小明9444元,驳回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案件频发。未成年人在游戏充值中金额过大,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事后家长拒绝追认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在诉讼中,同样对未成年人一方提出了较大的证明责任。因此,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进行监督,引导未成年正确使用网络,避免不合理消费。游戏经营者应采取技术措施,限制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金额,不诱导未成年人过度消费。

网上订酒店后突然降价能退差价吗?

小张通过大地公司旗下APP下单蓝天酒店订单,共向大地公司支付12488元。之后小张刷新APP重新提交订单,时间、手机号、入住人信息均相同,价格却变为10870元。小张想取消原来的订单,但商家提出该订单页面有“取消扣全款,预定后不可取消”的条款,无法取消。小张认为下单页面的文字不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APP在提交订单时也并未弹出窗口提示,而是直接跳转到付款页面,在线预订平台某APP利用其交易的强势地位,不顾消费者意愿,单方面制定并推行在线订房“不可取消”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格式条款无效。其遂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经营APP的大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地公司退还因其“预定成功后,不可取消”条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618元。

大地公司辩称:涉案酒店房型的价格及取消规则均由供应商提供,大地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仅展示代理商提供的相关酒店产品信息。因此大地公司既非预订服务的提供方,也非住宿服务的提供方,不参与订单的预订及取消的整个过程,“取消扣全款”的条款实际是小张与代理商之间订立的酒店预订服务合同内容,这与小张和大地公司之间成立的网络服务合同无关。大地公司在小张预订过程中多次显著告知了小张其选择的酒店产品的取消规则信息,尽到了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认定涉案取消规则完全为小张自主选择的有效条款。小张仅因其预订的酒店价格降低为由,即要求大地公司为其无责取消订单,在代理商及酒店不同意无责取消,订单取消失败后要求大地公司平台承担赔偿差价的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大地公司已经按照小张需求及时同代理商及酒店沟通订单取消事宜,但代理商及酒店均未同意,大地公司考虑小张用户体验自行为小张补偿了500元,已经充分尽到了电子商务平台纠纷解决的义务。商品受供求关系市场影响,始终处于浮动变化过程中,而酒店产品作为旅游产品该特征更加明显。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张在大地公司经营的某APP预订酒店,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大地公司作为某APP平台的经营者,为小张提供酒店预订的相关信息服务,在小张提出取消订单的需求后,积极与代理商及酒店沟通,及时反馈沟通意见,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中并无明显过错及违约情形。小张虽主张“预订成功后不可取消”系格式条款,侵害了其公平交易权,但根据在案证据,在小张预订酒店的操作流程中,“预订成功后不可取消”或“取消扣全款”等退订规则已经在预订页面中多次呈现,该标示方式已经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而且,退订规则依酒店商家及报价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小张在预订酒店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不同退订规则的酒店,故已经采取合理方式进行提示说明的退订规则并不构成对小张公平交易权的侵害。综上,小张要求大地公司退还其经济损失1618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小张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网络消费缺少传统线下消费的面对面沟通环节,因此在线上提交订单时,消费者更应当仔细阅读相关交易规则,避免因遗漏重要信息带来的经济损失。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提供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众号

文:庞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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