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在对床插座内装摄像头窥探女子半年,仅被治安拘留五天?
25岁姑娘小李在常州租房生活了近半年,最近她意外发现,正对着床的插座竟暗藏针孔摄像头。出租屋的房东陈某交代,摄像头是他去年购买安装的,通过手机APP连接,小李半年以来的私生活全暴露在镜头下......最终,陈某被治安拘留5天。
此举横跨时间如此之长,为何只被拘留五天,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是否还有其他的处理方式?让笔者试分析一二。
Q1:房东被拘留五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也就是说,对于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处以一定期限的行政拘留及罚款是正当的。但在该案中,针孔摄像头的位置位于对床的插座内,属于私密性极强的位置,且其设置时间长达半年,社会危害性及严重程度都已经超出了行政拘留中“情节较轻”的范围,以行政拘留作为处罚是明显违背罪罚相当原则的。
Q2: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笔者认为该行为有可能涉及两项犯罪。
其一,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这条设立的初衷更多在于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类犯罪,但非法使用窃照专用器材偷拍他人的生活也符合该罪的行为构成。
其二,是强制猥亵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之前发布过的最高院案例分析:无身体接触也能构成猥亵?法院判了中,我们已经可以得知肢体、身体接触并非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必要条件,重点是该行为是否侵犯到了被猥亵人的性羞耻心。很显然,在该案中长达半年针对隐私位置、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的偷窥无疑会侵犯到小李的性羞耻心,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Q3: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该案并未被公安机关移送、仅以行政拘留作为处罚,其实是缺乏一定合理性的。所以,其一,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二,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提起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其三,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房东要求其进行赔偿。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偷拍他人是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向法院起诉赔偿的,一般依据造成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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