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熊彩霞 近日,由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郑某等4人信用卡诈骗及非法窃取、提供信用卡信息一案,在石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6年12月,郑某等4人聚集到石门县城,趁着月黑风高将针孔摄像头和读卡器安装在银行ATM机上。该团伙在他人用ATM机取现或查询时,悄无声息窃取信用卡信息及密码,得手后,将一部分信息伪造成信用卡异地盗取卡内资金,另一部分信息出售至国外,由国外同伙利用POS机套现后分赃。短短几天时间,就有13名被害人遭受1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经查明,该团伙还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山西省运城市等多个城市流窜作案,导致20余名被害人共40余万元血汗钱被盗取或盗刷。
检察官提醒,每一位持卡人都是守护自己财产的第一道防线。在使用ATM机时,要仔细观察机器上是否有新增装置或异常凸起,输入密码时注意用身体或手掌遮挡键盘,养成定期查询交易记录的习惯,一旦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并联系银行冻结账户。同时,银行作为信用卡服务的提供者,更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ATM机日常巡检与维护,升级安全防护技术,确保客户资金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