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虽主张患者强烈拒绝检查,并不能构成医方免责情形

乐正康康 2024-12-12 14:18:37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1日0时22分,原告亲属宋某在某省旅游时,因“腹痛3小时”至乙医院急诊就医,该院根据其主诉“腹痛3小时”,初步诊断为“腹痛;泌尿道感染?”成立。该院CT检查结论:右侧肾盂、输尿管扩张积液,右肾及输尿管周围渗出。2021年7月11日,宋某转入甲医院治疗。2021年7月12日11时40分,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调取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临床科室信息系统记录显示,患者宋某的病历在2021年8月30日16时21分、16时31分、16时32分由乙医院医生张某进行了三次修改。宋某门诊病历记载“患者强烈拒绝检查,强烈要求应用止疼药物对症处理;

告知其拒绝检查盲目应用止疼药物的相关风险,表示知情理解,自诉出现一切后果自负!!患者目前寒战,一般情况差,病情重,需住院进一步诊疗,告知其疾病严重性,建议住院进一步诊疗,患方因自身原因表示知情但拒绝住院进一步诊疗。”

二、患方观点

被告医院不当的医疗行为导致患者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两家医院构成共同侵权,甲保险公司作为甲医院的保险公司应在投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甲医院赔偿原告共计394556.20元。

三、被告甲医院辩称

该院已经积极治疗,患者是周日傍晚到的,医院已经安排相关检查,只是不可能立即有检查标本结果,该院认为鉴定机构因为“不够充分、更为充分”来认为其承担次要责任属于对医疗水平的苛责,该院已经对患者进行了正常的治疗,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认为该院应当承担责任,也不应当超过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承担。

四、被告乙医院辩称

患者拒绝并不配合该院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措施,依法该院应当免责。患者在该院就医过程强烈拒绝检查,拒绝住院接受该院进一步规范治疗措施,处于自身医保报销等原因考虑,执意离开该院回H治疗的行为;显然属于医疗机构免责情形,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由患者一方自行承担,不能归责于该院。

五、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宋某,女,62岁,死亡原因为肠道感染引起见出血坏死性肠炎及血流感染,继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死亡。

六、鉴定意见

1、仅就现有送鉴材料而言,乙医院的诊疗行为未见原则性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无明确因果关系,至于所涉及一般性事实认定问题,可由法庭进一步评价;

2、甲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七、医疗过错分析

1、乙医院:医方是否对患者病情进行充分告知的问题,也是影响患方知情并选择相应诊疗方案的影响因素,且同样涉及一般性事实认定,建议向法庭说明、举证,如未明确说明患者当时病情的严重性等,应视为未尽告知义务,则属于医疗过错,反之则无过错。

2、甲医院:医方对于被鉴定人病情的评估和鉴别不够全面,在诊断上也存在延迟,属医疗过错。医方予头孢西丁抗感染治疗,头孢西丁对于革兰阴性菌的作用较强,治疗细菌性感染的临床有效率高;

但结合被鉴定人病情的发展及转归,分析认为在被鉴定人全身感染较重的情况下,其效果不足以满足被鉴定人治疗的需求,故医方在针对病因的治疗方案选择上也存在不足。

八、庭审意见

1、结合上述鉴定意见及相关病例资料,综合考虑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各方因素,确认甲医院承担35%的赔偿责任。

2、宋某在乙医院进行了CT检查,从另一方面证实了宋某及其家人不存在“强烈拒绝检查”的情形。乙医院仅凭其单方面书写的患者病历不能证实宋某及其家人存在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活动的情形。

九、法院判决

2023年9月1日判决,被告甲医院(由保险公司)赔偿304133.33元;被告乙医院赔偿20500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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