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走私案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经济成本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在办理走私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除关心可能的刑期情况外,对案件最终所可能产生的经济成本亦较为关注,笔者当事人经常会就是否需要退税以及将来的罚金问题进行咨询。对于刑期较重的案件而言,由于涉案偷逃税额较大,故此时考虑面临的经济成本意义不大;对于处理情况较为乐观的案件,一般当事人亦愿意尽可能进行退税以获得不起诉或缓刑的结果。实践中较为复杂的情况是退税或罚金与结果高度挂钩的案件,此时当事人需就退税以及预缴罚金等情况进行分析,寻找最有利于自身的处理方法。笔者现根据走私案件中所可能面临的经济成本问题以及一些处理方式、特殊情况进行介绍。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可能面临经济成本问题
对于被指控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当事人而言,其对经济成本的理解一般仅为罚金,然而实际上因走私行为而面临处罚的当事人,除罚金外还可能包括退税、非法所得以及行政处罚等成本。因此在办理相关案件时笔者会建议当事人结合案件情况及成本问题进行综合考虑,不能仅着眼于当前面临的情况。
首先,关于退税的问题。偷逃税款是大部分走私案件的核心情节,因此若当事人希望能够获得较轻的处理,必然需关注退税的情况。实践中一般会以“暂扣款”的方式先行处理退税问题,笔者认为在退税方面应关注如下两点:一是当事人应积极将退税的从轻作用放大,通过退税在案件之初获得有利的强制措施适用,或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缓刑的量刑意见;二是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退税,避免出现退税金额大于最终查明的偷逃税额情况。
其次,关于罚金的问题。笔者注意到有相当部分的当事人混淆了退税和罚金之间的关系,退税实际上贯穿整个案件,在最终裁判生效前均能够进行退税,而罚金则一般是一审判决作出后才初步确认的。因此对于大部分走私普通货物案件而言,若作出或即将作出判决一般便没有罚金的说法。在笔者所经办的案件中一般存在两项提前缴纳罚金的情况:一是对于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走私案,部分地区的检察院会要求进行退一罚一,即退回一份税款并缴纳一份罚金;二是对于涉案偷逃税款相对较小,可能被处以缓刑的案件,从辩护角度可通过提前缴纳罚金的方式以提高适用缓刑的可能。
再次,关于行政处罚的问题。对于在侦查阶段撤销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案件,可能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侦查阶段撤销案件一般是由于涉案偷逃税款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或是虽可能达到标准但相关证据无法支撑刑事审判,此时案件不排除会移送相关稽查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亦会要求侦查机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在笔者所办理的部分不起诉案件中检察院会出具司法建议函件,对不起诉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最后,关于非法所得追缴的问题。除了上述三项发生在案件进行过程中的经济成本,还存在案件审判结束后追缴非法所得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涉及到偷逃税款的走私案件在判决中均会有关于“继续追缴非法所得”的裁判,而相关判词将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持续影响当事人。
二、关于走私案件经济成本的几个关键问题
笔者认为在了解具体经济成本后,还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说明。
1.共同犯罪中是否需要退回全部偷逃税款
笔者认为对于大部分当事人而言其并不需要退回涉案的全部偷逃税款,原因如下:一方面,在一起走私案件中一般有多名不同的角色共同完成,其中单位、个人承担各个环节,因此案件的偷逃税款实际上是多人共同承担,换言之只有一份偷逃税,对于各个环节的主要责任人而言其应承担自身部分的税款,而对于次要环节的人员则应结合自身所起作用大小酌定退税的金额;另一方面,偷逃税款反映的系应缴纳税款的损失情况,但并非当事人的当然获利金额,换言之走私行为导致的税款损失以及因此所获得的非法所得并不等同,当事人可反映此情况从而降低退税的金额。
2.非主要责任人的税款承担范围
对于非走私核心行为人其退税的承担范围较直接或核心人员更小,如犯罪团伙或是单位的普通人员,由于其所起到的作用较小,并未参与到核心环节,实践中一般均会认定为从犯。对于单位犯罪下的从犯或其他责任人员,一般情况下并不会被要求退税或是处以罚金,对于希望通过退税或预缴罚金的方式获取不起诉或缓刑结果的当事人,笔者一般建议可以获得的报酬或工资为标准,提出退回非法所得,从而为案件的从宽处理提供条件。
3.关于行政与刑事处罚金额差别的问题
对于走私刑事案件而言,退税金额与偷逃税款等同,而罚金则是偷逃税款的一到五倍,实际上绝大部分情况均是一倍,因此刑事案件退税及罚金综合而言一般为偷逃税款的两倍;而对于行政案件而言,其处以的罚金并非按偷逃税款计算,而是根据涉案走私货物的货值为基础进行确认。由此将产生一个问题,即行政处罚所面临的经济成本远高于刑事。笔者曾办理两起情况极其相似的钢琴走私案,第一名当事人坚持争取不起诉的结果,表示愿意接受可能的行政处罚;而第二名当事人则是担忧行政处罚下罚金的数额,因此最终在可不起诉的情况下要求检察院对其进行起诉,并接受缓刑处罚。对于两名当事人的选择孰优孰劣并无标准,笔者认为还是需基于案件情况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考虑判断。
4.关于经济成本与最终刑罚的关系
不少当事人均会就经济成本以及最终结果的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及分析,希望通过退税或是预缴罚金的方式尽可能降低面临的刑罚。无论是退税或是预缴罚金,实际上均只能够达到从轻的效果,而不能产生减轻的作用,换言之即便付出再多的经济成本,其最大的作用亦只能是在原量刑区间内达到最低的判罚幅度,而不能降低量刑的区间。
笔者认为经济成本的付出应严格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处理,在确认相关情节尤其是减轻情节的情况下,通过退赔达到较好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