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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日前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营山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其于2019年3月12日前在滥伐林木所在区域内补栽柏树905株,未随案移送的赃物柏木节6.335吨由扣押机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
今年7月,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该院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补种滥伐株树5倍的树木。 审理查明,今年1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点算的方式,购买了济川镇东林村胡某某承包地的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某于1月19日雇人采伐了其购买的胡某某家的部分林木;1月19日至21日,吴某某又购买并雇人采伐了济川镇东林村谭某某、蔡某某、杜某某等农户承包地的林木,并运至某木材加工厂出售。 经鉴定,被滥伐林木共181株,树种均为柏树,蓄积量共计25.8立方米。1月25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口头传唤主动到县森林公安局承认砍伐林木事实。1月30日,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了吴某某雇人采伐尚未运走的柏树节6.335吨及作案工具油锯一把。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主动认罪悔罪,自愿补栽树苗,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某某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由于吴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院遂根据《刑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钟灿 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