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淮南县的农民顾先生因用皮卡车运输柴油被处罚的事情,已经在网络上传开并发酵了好几天了。
这件事涉及了多个法律问题,尤其是关于“危险品运输”和“自用与盈利”之间的界限如何界定?
对于这件事情,不得不思考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这些柴油算不算危险品?
第二,顾先生的运输行为是否属于盈利性活动?
第三,处罚过程中车辆被扣,也罚款3 万元,有网友质疑,车辆被扣,当时这些汽油被没收,是用什么车辆拉回去的呢?
第四,农民在生产劳作过程中,农机具机油用完了该怎么办?
根据一些懂专业网友的反应,不是所有的柴油都是危险物品,柴油闭杯闪点低于或者等于60度,才纳入危险物品监管。
而加油站售卖的0度柴油不属于危险品。
顾先生说:他买这些柴油是给自家的农具加油的,当时他们家里正在收割稻谷,收割机没有了,当然不能耽误农活,如果是自家收割稻谷,买点油无可厚非,这样看来他没有干盈利的事情。
而且还有村委会开的证明,证明他是给自家农机具加油的。
自家收割一点稻谷,也用不了多少柴油的。
有网友质疑,从村委会开的证明看来,顾先生家里有收割机、旋耕机,他除了自家从事农业种植,他还从事农业服务,就是说,他家的农机具也给别人家耕地、收割,是用来赚钱的。
也就说,村委会证明,他家的农机具是用来赚钱的,是盈利性质的。
法律规定的是,运输盈利是违法的,那么利用农机具来干活赚钱,算不算是盈利?用皮卡车来给盈利性的农机具拉油算不算盈利?
这要由懂法律的律师来分析判断。
如果当时路政执法部门把没收的柴油用皮卡车拉回去,而且把皮卡车扣下了,那他们这种行为算不算违法呢?
还有,农民在收割庄稼途中,农机器具突然没有油了,该怎么加油?
这个问题路政部门能不能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呢?
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柴油属于危险品,但它主要是针对大规模的商业运输行为。
对于顾先生的拉油行为,是否可以在执法时适度考虑其实际困难呢?此外,顾先生的行为是否符合“营利性”的标准?需要调查清楚。
执法部门的处罚是否过于严苛?顾先生的皮卡车被扣,柴油也被没收,还被罚款3万元是不是过于严厉了些?
注意安全肯定是对的,但执法也有要有温度。
如果从人性化角度看,是否可以给农民一定的灵活空间,以便他们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合理解决问题?
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重新思考。
有律师说:在这件事情上,路政执法大队在法律的适用上有所不妥之处。
执法部门执行相关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运输安全,特别是涉及到危险品。
然而,在面对农民为解决生产需要而采取的应急措施时,法律是否能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呢?
顾先生的遭遇暴露出一些法律适用中的盲点。
在特定的情境下,过于僵化的执行是否会影响到老百姓的生活??
顾先生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我们期待有最终的处理结果。
对此,您怎么看呢?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