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竟还嫌切得少!半块肾被切竟遭拒赔,消费者权益谁来护?

秋水说事 2024-07-28 13:24:58

在当下这充斥着无尽风险的时期,本应充当我们抵御风险坚实屏障的保险,却因 2017 年 10 月宗某的惨痛经历,使我们对其信任产生了深深的裂痕。

宗某的爱人出于对未来的担忧,为宗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下了重大疾病保险。原以为这会是一份坚实的保障,却未曾想到竟演变成一场可怕的噩梦。

保险合同明确规定,轻症疾病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并豁免自初次确诊轻症疾病之日起的各期保费。其中,有关肾脏切除的条款写明“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单侧肾切除”。然而,当宗某因生病进行了腹腔镜左肾部分切除手术后,满心欢喜地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无情冷酷的拒绝。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竟然是: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肾脏切除条款,必须全切了才给赔!

宗某愤怒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 万元并豁免后期保费。他还提供了该保险公司在 2021 年承保同类保险的保险合同。在那份新合同中,肾脏切除被列为中症疾病,并明确规定“肾脏切除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实施了单侧全肾切除手术。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1)部分肾切除手术;(2)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3)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针对宗某所签保险合同中的“至少单侧肾脏切除”的理解产生了巨大争议。宗某坚决认定,单侧肾脏切除理应包括单侧肾全部切除以及单侧肾部分切除。可保险公司却固执己见,咬死单侧肾切除仅指单侧肾全部切除。

咱们来算一下,假如每年宗某要缴纳保费 5000 元,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他的理赔申请得到支持,不但能收获 2 万元的保险金,还能豁免后续每年 5000 元的保费。可就因为这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宗某不仅拿不到应有的赔偿,还得继续缴纳保费,这公平吗?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若有争议,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在本案中,涉及的保险公司与宗某签订的保险合同,采用的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从条款中的肾脏切除条款来看,并未明确仅指单侧肾全部切除,从文字含义上去理解,应当包含单侧肾全部切除或者部分切除。而保险公司在 2021 年度承保并采用的同类保险条款才明确单侧肾切除为全部切除,不包含部分切除。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保险公司自己都在不断完善条款,可对之前的投保人却百般刁难!难道消费者就该成为他们条款不完善的牺牲者吗?

在这种状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宗某的解释,宗某所实施的左肾部分切除术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法、依约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涉案保险公司给付宗某保险金 2 万元并豁免后期保费。

然而,令人气恼的是,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好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给了宗某一个公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合同争议条款应以合同文本所用词句本身的文义解释为基础,同时将相关条款联系起来综合分析判断,通过整体解释等方式探究合同真意。保险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也有明确规定,作为保险人理应在其使用的保险条款中将相应的术语、内容予以明确,作出唯一解释,以充分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可在现实中,像宗某这样的遭遇数不胜数。保险公司在推销保险时说得天花乱坠,可到了理赔时却推三阻四。难道我们消费者就只能听之任之吗?我们交的保费到底是买了保障,还是买了一肚子气?这样的保险行业乱象何时才能休止?我们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得到真正的保障?看看每年那数以亿计的保费收入,再看看那寥寥无几的理赔成功案例,这差距可真是大得离谱!这难道不是一种讽刺吗?这到底是保险,还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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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水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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