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日,网传南京钟山风景区收取某游客停车费217.5元,引发了社会关注。众所周知,景区和公共道路停车收费非常普遍,官方还认为经物价部门审批就合理合法;究其原因,大陆地区的公共设施损害赔偿未引入国家赔偿制度。
今日说法重述·变相涨价
一、景区另收停车服务费现状受占地面积限制,多数景区不设立专门停车场,如:南京钟山风景区原规划可能没有停车场。还有一些景区设有专门停车场供游客免费使用,如:自然保护区内的公园。有人可能要问,自然保护区内景区为何设有专门停车场供游客免费使用呢?
一方面,自然保护区面积较大,设立免费停车场可吸引游客进入景区,且专门停车场还有利于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
另一方面,自然保护区设有专门停车场属于景区一揽子服务范围,另外收费与目前物业另收停车费没有本质区别,即:变相涨价。
有人可能要问,原规划没有停车场的景区是否可以另收停车费?一般认为,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规范可以收取停车费。有人可能要追问,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究竟是怎样做的呢?
多数发达国家或地区对于社团法人事务有严格的规定,如:台湾地区的“民法总则”规定,社团之事务,无从依章程所定进行时,法院得因主管机关、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解释之。
大陆学者认为法人违反经营范围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后半句规定,即:“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但是,在本文看来,法人违反经营应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人经营范围是依法登记事项,超出经营范围属于欺诈。
二、公共道路停车收费现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前半句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多数人据此将前述停车场理解为收费;从文义解释分析,前述规定是取得规划用地的根据,与收费并没有关系。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多数人据此也将公共道路的停车泊位理解为收费;从实质分析,停车泊位的施划是提高通行效率,如:公共道路没有停车泊位,驾驶人在机动车内停车无法行政处罚,但有可能造成交通堵塞。
公共道路停车收费现状
有人可能要问,行政实践为何公共道路停车泊位理解为收费车位?公共道路停车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还是经营性收费并不明确,如:不少地方的收费APP并没有注明收费的性质;目前行政机关广泛使用行政辅助人员,需要行政事业收费补充办公经费。国家最近调整,将行政司法辅助人员限制为警务辅助人员。
三、规范公共设施收费的方法针对公共设施广泛收费,有人可能对比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多数人得出的结论可能是,景区和公共道路停车收费非常普遍。究其原因,公共设施损害赔偿未引入国家赔偿制度:
一方面,公共设施收费改变了其性质,收费可以评价为经营场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设施收费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对公共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其性质发生了转变,收费单位,或者部门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一方面,公共设施损害赔偿引入国家赔偿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南京钟山风景区另外设立停车场收费,物价部门及工作人员审批前至少要求其报规划部门修改规划。
规范公共设施收费的方法
针对公共设施收费,以及市场乱象,如:网贷没有金融许可,有人可能要问,学者为何不建议引入国家赔偿制度,以及正当解释经营范围?在本文看来,不少收费事实上社会化,或者资本化,如:不少景区,甚至高速公路收费也对外转让,或者承包;对经营范围做正当解释更不符合资本的要求。
就南京钟山风景区7小时收费217.5元事件而言,官方回应的理由是,收费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标准执行,至今已执行六七年,合理合规。有人可能要问,物价部门审批前,是否审查了其经营范围,或者停车场规划的审批手续?在本文看来,鼓励游客绿色出行并不是适当的理由,不设计停车场绿色出行可能是唯一选择。
主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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