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显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以下简称“观音山公园”),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境内,是全国首家民营企业,1999年开始起由民营企业家承包并开发建设,当时经樟木头镇政府批准,与石新村签属的《联合开发合同》,约定了50年的承包期限。经过二十五年的苦心经营,观音山公园2005年被国家林业局批准正式命名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在2009年荣获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荣誉。
观音山公园管理方表示,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市林业局两次将观音山公园的林权证颁发给石新社区,还在为樟木头石新社区2010年办理林权证新证更换2005年旧证期间,同时擅自改变了三千多亩生态林的性质。不可思议的是,石新社区变卖土地给香港人建私人别墅。
“公园内现存在22幢别墅。其中,公园主干道吉祥路旁,一幢名为‘颐雅山房’的独栋别墅和‘名门’别墅显得极为引人注目,所有上下山的游客均需从其门前经过。”一位观音山的老员工指着路边一幢别墅说。
空中俯瞰“颐雅山房”豪华别墅。
景区吉祥路边的“名门”豪华别墅。
观音山公园通过调查发现,该两处别墅用地,是潘某和余某分别于1997年和2005年花了几十万港币从所有权人樟木头镇石新村(现改为“石新社区”)和他人手中购买取得,然后,通过隐瞒非法买卖农村集体土地的事实,编造相关材料,违法办了农村宅基地证和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62条第1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可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务实运作上是以户为单位设立,按一户取得一处宅基地的原则配置,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观音山公园内的“颐雅山房”违建者一家5口办理了5本建设用地使用证。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明显违反了条例一户一宅及面积的规定。
而据公园一位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反映,“颐雅山房”别墅是在观音山公园承包后的2000年开始建设的,于2002年建好了框架,于2003年装修好房子,于2003年初建好了外面的围墙。
“颐雅山房”别墅现状图。据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实际操作上,是户主以其名义撰写申请书。申请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予以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准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东莞市国土局和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在申请人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显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资格的前提下,依然为潘、余等人办理了7本(潘5本、余2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观音山公园在2023年5月10日向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了书面举报材料。但是,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却于2023年5月24日书面告知观音山公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相关规定”,建议“向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明确规定的违法主体是农村村民,而没有包括非农村村民。举报人认为,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明知香港人不具有石新村村民的身份,却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认定举报人所投诉事项的执法权限不属于其权限范围而让去樟木头镇政府反映,这是典型的推卸职责,是懒政和不作为。于是,观音山公园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职责。
东莞市第一法院立案后,在2023年10月30日驳回观音山公园的起诉。
东莞市第一法院的裁定书。
第一,法院明知举报人《举报材料》和《行政起诉状》中所写明的身份是“香港人”的情况下,在《行政载定书》中,却隐瞒称“原告诉称:座落在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潘某及其四个子女的颐雅山房别墅名门别墅,占用的土地为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农民集体所有,是花钱购得”“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举报材料,举报其经营的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的两处别墅存在违建问题。
第二,《行政裁定书》中没有认定潘某及其四个子女和余、罗夫妻具有石新村村民身份,且明知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几人是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查处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项属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权限范围,却故意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不属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的权限范围,进而违法作出了驳回举报人起诉的裁定。
著名法学家宋才发教授认为:“他们明知观音山公园已经成为了国家级森林公园,仍然强行在公园里批了3800平方米,兴建大型别墅,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地方政府批准在国家森林公园建别墅,就是不合法的。”“对所有的在国家森林公园和4A级景区里的违法建筑,必须按照《城乡规划法》《国家旅游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限期拆除。如果不是国家森林公园,那个地方有一块或者有几块是可以建居民住宅的,但一旦批准为国家森林公园以后,那些地方的房屋就必须搬迁。要保证这个国家森林公园的整体性、规范性和森林的特殊性,必须搬迁,何况是违建,不论是谁的,必须限期拆除,如果地方政府执行不力,地方政府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从法律上提出问题以后不解决,你就应该起诉当地政府,追究当地执法部门和当地有关领导部门的责任。”
著名法学家王文华教授认为,违建别墅有的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的土地使用证,但还不够,三证合一,才是合法的。
著名学者、曾经做过副市长的竹立家教授观点鲜明:“产权证已经不重要了,因为你已经是国家森林公园、4A级旅游景区,都是部级单位批准的,只要在这两个地方建别墅,无论有什么理由,都是错的。”
这个历史遗留的超复杂问题,是各方都有理,各方都无理,就是法院教条地判决了,一两十年也可能执行不了,而且各方矛盾还会越来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