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店被罚事件“反转”,真相不是店家所说,网友不要再被骗了

樊景说历史 2023-12-18 17:19:48

淄博烧烤爆火的时候,有一个“小胖男孩”也火了起来。

在烧烤摊以“暴躁喊号送餐”的模样,让广大网友印象深刻。

此次事件中,这位小朋友也是在“帮忙”。

为何这家店会被处罚了呢?

案件回顾

1. “孩子”只是来帮忙的!

近几日,铜川市的苏先生对新闻记者表示:孩子只是过来帮忙而已!

据了解:22年假期,苏先生的亲友想让自己孩子来店里锻炼一下,体验现实生活的不易。

而令人没想到的是,铜川市劳动监察大队在集中开展劳动检查的行动中对其进行了处罚!

雇佣童工,罚款2.5万元。

在整个案件中最为重要的证据是:苏先生与孩子签订的劳动协议。

苏先生解释道:自己并未有雇佣童工的行为,而所签订的劳动协议,是受到劳动监察大队的“诱骗”。

也正因如此,苏先生怀疑他们在“钓鱼执法”,其根本目的就是罚钱!

对此,监察大队科长严先生也在记者的采访下给出了正面回复:让孩子签劳动合同,只是为了补充佐证“雇佣童工认定”。

苏先生的行为是否客观构成“雇佣童工”,这中间的事实究竟如何?

从法律上来讲,认定雇佣童工的客观构成要件又有哪些?

2. “我们”有“证据”

在相关人员的执法记录仪中,记录了与孩子之间的对话!

他们问:在这里给你发多少工资?什么时候发?

孩子说道:有1500的工资,每个月10号发,但现在还没发。

当时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但根据双方的对话可以得出:孩子与苏先生存在“雇佣关系”。

严先生说道:此事是属于“非法使用童工”!

相关人员调查完之后,就把负责人叫到了办公室。

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

并且要求他把孩子送到父母身边。

还需要拍照向他们证明,孩子已经安全送回。

而且烧烤店的法人也签字确认了!

3. 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据悉,在处罚之前该店就使用过“童工”!

在《责令改正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显示。

该店在22年6月24至7月26日期间,使用未成年人赵一(化名)从事服务员工作。

7月1日至26日,招用未成年人赵二(化名)同样做服务员的工作。

7月18至19日,招用未成年人赵三、赵四(均为化名)时长两天。

以上烧烤店使用的未成年人都未满16周岁。

在对应的《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中都有店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苏先生说:这个孩子是亲戚家送来帮忙的。

难道以上四个孩子都是他亲戚家的小孩吗?

4. 不存在“诱骗”与“钓鱼执法”

针对于苏先生亲口所说:劳动监察队是在“诱骗”。

自己并不存在“招用童工”的行为。

对此严先生明确表示:招用童工的认定原则,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究。

让孩子后续补上《劳动合同》,只是一部分的补充证据。

根本没有“诱骗”以及“钓鱼执法”的行为。

根据严先生所说:按照严格要求,孩子的父母也有一定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人监管不到位,没有做到应尽的教育义务。

出于“人情”考虑,并没有对其父母作出相对应的处罚。

今年六月份对于店家的处罚,他们仍然没有执行。

于是铜川市人社局向法院申请对其“强制执行”。

而法院也认为:此事件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

那么,苏先生到底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呢?

判定标准

1.明文条例,不能触碰

我们能从此事件中看出,孩子假期被父母送到烧烤店干活。

一个月有1500元的工资,每月10号发放。

如果孩子每月都能按时拿到工资。

那么就不属于“帮忙”,而是“雇佣童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由此可见,“雇佣童工”跟签不签订劳动法没有太大的关系。

只要聘用“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就要得到相对应的惩罚!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正处于一个生长发育期间。

身体里的各种机能以及“心智”,尚未成熟。

对外界的事物没有一个判定与衡量的标准。

我国出台并修订后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都明确表示“禁止使用童工”!

这样一来既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

对于店家被罚款2.5万元,也属于合法合规的范畴。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烧烤店总共招用了五名童工。

按照规定:一名童工按5000元的罚款标准执行,共计2.5万。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都属于“雇佣童工”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出台这些法律,其实就是为了使未成年人受到应有的教育,不被社会“剥削”。

现实中也有不少家庭,因经济困难或利益驱使,把未满16岁的孩子送出去打工。

而一部分用人单位会因为孩子小、容易掌管,以及“薪酬低”等原因,乐意雇用。

2.“条例约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安全”

像有些“黑心店家”专门“雇佣童工”,进行压榨剥削。

从而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如果国家不进行严肃处理,最终受害的只有孩子!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条例中明文规定,无论是个人、单位,还是中介机构都不允许介绍未成年人就业。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未成年人,存在被强迫劳作。

以及用人单位让其从事高危高强度工作。

或者招用不满14岁童工,造成童工死亡或重伤残的情况。

最终将按照刑法,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刑事责任!

孩子没有发生任何事情,还好。

如果出现什么意外,父母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对于烧烤店来说,只要给了固定的薪水,那就不能称为“帮忙”!

因为“帮忙”只是过来帮助你,属于无偿行为。

那么对于工作时长、工作性质以及工作强度都是没有任何要求的。

如果店家给了工资,想必对于孩子做的工作都是有对应要求的。

假如孩子没有做到位或者失误,那么肯定要被“扣钱”。

亲戚家的孩子又能怎样,该扣还是扣!

像烧烤摊这样的工作地方,估计大人都很难坚持下去吧!

抛去孩子是否愿意,只说这个场地就非常不适合孩子待下去。

木炭、油烟,整个地方烟熏火燎,不仅不安全,而且吸入的油烟还影响健康。

之前某地方法院也发表一篇文章,而工作人员也进行了实地调研。

发现餐饮、快递、外卖等行业公司都存在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行为。

还有许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利用寒暑假的时间。

打着“暑假工”、“勤工俭学”的由头,进行“有偿工作”。

其实这种行为也属于单位“违法用工”!

有不少家长想让自家孩子利用寒暑假,出去锻炼一下。

但最好要通过正规途径,比如: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等。

针对于烧烤店认为劳动监察大队罚款太高,“钓鱼执法”等问题。

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进行“W权”,相信能够给他一个满意的答案!

对于烧烤店2.5万的罚款,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根据店家的行为,他确实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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