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6月14号,1997年11月28日出生的陈某和朋友吃饭喝酒,次日0时11分许,陈某驾驶浙C小车回芦溪老家,途经袁州区学府路金沙广场路段时,宜春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袁州大队湖田中队中队长詹某佳带领辅警易某、罗某龙等人在此执行路检任务。
陈某停下车辆接受辅警易某检查,吹气后酒精快速检测棒闪烁红灯预警,陈某害怕酒驾被查处遂脚踩油门逃逸,辅警易某伸进车内的手尚未拿出,立马用手扒住驾驶室车门,陈某不顾辅警易某安危,继续驾驶小车拖拽辅警易某行驶几百米至沙背桥桥头美宜佳路段,直至辅警易某表示已没有力气,只要停下车会将其放行,陈某才将车辆停下,待易某安全站稳后,陈某立刻驾车逃离。
辅警易某用手扒住车门被拖拽过程中手臂勒伤,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左侧胸部及上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陈某颖被电话传唤到案。陈某家属赔偿易某3万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自2024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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