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商家为牟取私利“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对于正品品牌方和消费者来说都会造成一定的困扰。遇到这种情况,品牌方一定要积极维权。
近期,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案,原告是鸿星尔克品牌方(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是一家名为“鸿红星尔克”的网店。
鸿星尔克作为一个国货运动品牌,近两年来频频上热搜,一度被称为“国货之光”,让消费者感受到国货品牌的魅力,引领更多国货品牌走入大众视野。
“鸿星尔克”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大量推广,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
此前,鸿星尔克公司发现这家名为“鸿红星尔克”的网店在某宝网上销售“鸿星尔克”系列产品,并在商品标题、商品展示图、商品详情页大量使用“鸿星尔克” “鸿红星尔克”标识。
后经调查取证后,鸿星尔克公司将“鸿红星尔克”网店诉至法庭,认为其侵犯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 “鸿星尔克”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原告注册的“鸿星尔克”名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侵害了原告商标的专属使用权。
最终,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主观过错、被告销量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