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突发身体不适,车辆失控致3死4伤!柳州市3·19交通事故查明

中国工程报 2024-11-13 19:09:59

近日,柳州市政府公布《柳城县沙埔镇“2024·3·19”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据报告披露,2024年3月19日7时48分,在柳城县沙埔镇龙城大道杨家山顶路段,发生一起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万元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柳城县沙埔镇“2024·3·19”交通事故是一起驾驶人突发身体不适造成车辆失控引发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柳城县沙埔镇“2024·3·19”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节选)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人员、车辆、道路环境基本情况

1.事故人员情况

(1)李某某:出生日期:1985年,持准驾车型A2E机动车驾驶证。交通方式为驾驶桂BA62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BA39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

当事人李某某送检血液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验毒为阴性。

(2)韦某某一:交通方式为驾驶桂BDE912号小型面包车,在事故中受伤。

当事人韦某某送检血液样(编号:C5739597)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3)韦某某二:交通方式为桂BDE912号小型面包车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4)韦某某三:交通方式为桂BDE912号小型面包车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5)韦某某四:交通方式为桂BDE912号小型面包车乘客,在事故中死亡。

(6)韦某某五:交通方式为桂BDE912号小型面包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7)韦某某六:交通方式为桂BDE912号小型面包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8)韦某某七:交通方式为桂BDE912号小型面包车乘客,在事故中受伤。

2.事故车辆情况

(1)桂BA62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BA39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桂BDE912号小型面包车:所有人为韦某某一。使用性质:非营运。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19日7时48分,李某某驾驶桂BA62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A39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由柳城县沙埔镇往大埔镇方向行驶至柳城县沙埔镇龙城大道杨家山顶路段时,因突发身体不适造成车辆失控往左偏离行驶车道,驶入中间掉头开口处,与正在该掉头开口处停车待行的韦某某一驾驶并搭乘6名乘客的桂BDE912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二、韦某某三、韦某某四3人死亡,韦某某一、韦某某六、韦某某五、韦某某七4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4.精神病检验情况

李某某,桂BA62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依据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桂脑司鉴〔2024〕精鉴字第273号《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交通事故时精神状态评定:诊断癫痫发作依据不足,但不能排除。

(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不予评定。

(3)受审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4)脑部是否存在异常:轻度脑萎缩。

依据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补充说明:

1.诊断“癫痫发作”,需要根据临床表现及脑电图结果来评定,但癫痫发作是一过性的,往往无法及时获得案发过程中的脑电图实际情况,尤其是司法鉴定案例;在鉴定实践中,如果案发前或案发后脑电图出现过“癫痫波”,综合临床表现,即可以评定是癫痫发作。

2.根据本案视频资料,本所认定被鉴定人李某某在案发时的表现,符合癫痫发作的临床特征,但被鉴定人李某某在案发前或后,均没有检查出存在“癫痫波”。因此,被鉴定人李某某交通事故时精神状态评定为“诊断癫痫发作依据不足,但不能排除”。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BA625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A39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超速未靠右行驶,在驾驶过程中因突然出现无法控制车辆的生理现象,导致车辆出现失控情况,直接导致该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柳城县沙埔镇“2024·3·19”交通事故是一起驾驶人突发身体不适造成车辆失控引发的交通事故。

三、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还发现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实,督促从业人员执行规章制度不严等问题。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李某某,目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移送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调查发现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

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手段保证动态监控操作员、驾驶员、押运员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押运员未随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事故隐患。作为本次汽油运输任务的承运人,对押运员未随车的情况失察失管,未依法保证押运员随车,未根据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监控超速行驶的限值。建议由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就调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柳州市维益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信息来源:柳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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