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疾”是一种非病之病,是具有某种动机和目的的装病行为,其主要特点是无中生有、夸大其词,继而达到趋利避害之目的。
诈病者甚至可以利用情感、权力的博弈,获取无法经由正常渠道获得的权益。随着唐代政治斗争的日渐激烈。
唐代后期诈疾案例愈发增加,官员内部结党营私、互相攻讦的风气浓烈,一些官员为了摆脱政治斗争,假托疾病成为其必要手段,从而使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化。
为了稳定阶级秩序,维护封建统治,唐朝开始制定并颁布“唐律诈疾条”,以法律的形式治理“诈疾”,一方面规范了官员们避嫌避责的行为,维护了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
另一方面又防止了百姓躲避赋役的企图,保障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与社会稳定,从而稳定唐王朝统治。
为了避免正面冲突,当人处于某种不利的境况,往往采取一种比较委婉的交往手段——装病,这是人际关系中的一种生存之道。
从唐人的记载可知,唐代的诈疾事例相当多,诈疾情况复杂多样,大体将之分为“装聋作哑、足疾、风疾、阳坠马”等四类。
从不同事例分析不同“病症”,可以更细致分析出唐代“诈疾”得的特点,根据唐人记载诈疾症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装聋作哑。
据《旧唐书•郭晞列传》载:朱泚谋反,派人到军营询问情况,以此掌握兵权,郭子仪的三儿子郭晞就装聋作哑,假装有病,朱泚威胁郭晞,但他始终一言不发,朱泚知道郭晞终不能为其所用,所以停止逼迫郭晞,郭晞也因装聋作哑而逃过大难。
二是佯装足疾。在唐朝比较常见,也是常见的诈疾形式。
如穆宗时期《旧唐书•郑权列传》载:“(郑权)惮其远役,辞以足疾,不获免,肩舆而行。”《旧唐书•韩全义列传》:“(韩)全义武臣,不达朝仪,托以足疾,不任谒见。
三是风疾。昭宗时期,王徽托以风疾不愿事李煴。据《旧唐书•王徽列传》云:
“李煴伪制至河中府,召徽赴阙。徽托以风疾,不能步履。煴将僭号,逼内外臣僚署誓状,徽称臂缓,不能秉笔,竟不署名。”
四是阳坠马。阳坠马事件一般发生在武将身上,假装坠马来逃避作为将士的职责。如开元年间韦抗惧乱退缩,不能履行抚慰之职,竟不惜坠马受伤,用以逃避使节之事。
五是其他诈疾症状。如眼疾、阳中风等等,而多数文献都往往用一个“病”字或“疾”字描述。
二、唐代诈疾现象为何层出不穷?诈病是一种不正常的社会行为,是特殊情况下采取地非常规策略,暗含着某种目的。《唐律疏议》载“诈疾病有所避”。
简而言之,就是以生病为借口来规避某种风险,人们往往会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假托疾病达到保全自身之目的。
唐代“诈疾”现象的出现,有许多实际情况与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原因。1.通过“诈疾”躲避徭役 。隋末以来赋税不断加重,百姓为了躲避徭役,不惜自残身体,到了唐代初期,这种情况更加严重,据《唐会要》载:
“贞观十六年七月敕:今后自害之人,据法加罪,仍从赋役。
《唐律疏议》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无论是有所避、无所避,自伤自残行为都是违法的。
2.通过“诈疾”脱身避官 。道不同则不相与谋,既然同僚或君臣之间在价值认可上有可能互生龃龉,那么“诈疾”就能成为传递士人价值取向的隐喻。
有些淡薄名利,不愿为五斗米折腰之人,不愿担任朝廷派任的官职便通过“诈疾”脱身避官。唐高祖武德二年,王世充废杨侗自称帝,国号郑,封子为王,并请陆德明为汉王师。
陆德明不耻为伪政权官员,不惜服用巴豆散,以此借病表现自己对郑政权的不满。如若陆德明担任贼官,背国从伪,按唐律都属于十恶不赦之罪,应当处死。3.通过“诈疾”避免猜忌 。当个人受到猜忌,不仅可能引发杀身之祸,往往可能牵连整个家族,所以不得不慎。
唐睿宗李旦深知独善其身之道,曾两次退位禅让,就采用过“诈疾病”的招数。如《旧唐书•睿宗纪》载:
圣历元年,中宗自房陵还。帝数称疾不朝,请让位于中宗。则天遂立中宗为皇太子,封帝为相王,又改名旦,授太子右卫率。
睿宗为了避免猜忌,主动禅让皇位,这就需要为禅让找个适当的托辞,声称生病不能上朝,让位于中宗,既不得罪中宗,又不得罪武则天,这种恭俭退让使睿宗在残酷的政治漩涡中得以善终。
由此可见,与生命相比,任何诱人的官职与爵位都会黯然失色,政客们在遭到威胁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生命问题,以“诈疾”为由放弃已有的权力或示弱骗人,以便获得保全生命的后路。
4.通过“诈疾”避免失职之罪。在唐代,失职须受到一定处罚,大多表现为文官避职、武官避战。按《唐律疏议》记载:
“诸官人无故不上及当番不到,若因假而违者,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边要之官,加一等。”
5.通过“诈疾”避免杀身之祸。因避罪诈疾在君臣之间表现尤为明显,大臣稍有不慎,得罪君王,则可招来杀身之祸,所以臣子一般会采取诈疾退隐的方式以避免灾祸。
弘道元年,《资治通鉴》载李义琰为了改葬父母,把他舅父的旧墓迁走,惹怒了唐高宗,内心非常不安,因此以足疾请求告老还乡。
可见,“诈疾”已成为政治舞台上退而求其进的手法,臣子装病,暂时退出政治风暴的中心地带,既可以避免杀身之祸,又能赢得名声。
6.通过“诈疾”进行纳谏。纳谏是一门艺术,为达到纳谏效果,一些特殊的策略应运而生,而“诈疾”就是其中一种常见而十分有效的谏言策略,运用得好,统治者往往能欣然接受。
如玄宗开元元年,姚崇作宰相时,他选取了合适的时机,在便殿演了一段苦肉计,以身体抱恙引起玄宗的注意。
姚崇认为心腹之疾比身体之疾更值得关注,继而纳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诉玄宗需要警惕岐王与张说的非正常交往。后来玄宗果然接受了谏言,张说被贬为相州刺史。7.通过“诈疾”避人。由于君臣、党派之间很容易出现矛盾。
唐代官员因为存在某些情况,不愿与某人相见,或厌恶其为人、不屑与之为伍,或因个人恩怨、心生不满,从而想躲避某人,这时“诈疾”就能起到十分有效的作用。
如《资治通鉴》就记载太宗避萧瑀之事,文载:“上以瑀对群臣发言反覆,尤不能平;会称足疾不朝,或至朝堂而不入见。”
可知,萧瑀个性狷介,与同僚多不合,多次忤逆圣意,太宗隐忍再三,甚至不愿见他,诈称足疾不上朝,以“称病”的手段泄心头之气。
三、朝廷出台哪些政策治理“诈疾”现象诈疾自古已有,诈疾的罪名也由来已久,但是唐朝是首个对诈疾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王朝。现存《唐律疏议》“诈疾病及故伤残”条载:“诸诈疾病有所避者,杖一百。
若故自伤残者,徒一年半。同时,唐朝统治者还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运用儒家的伦理道德来约束“诈疾者”。
总之,“诈疾病及故伤残”条多应用于公事,体现了唐律约法省刑的原则以及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等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以法律重罚“诈疾”。隋唐初期有对诈疾实行杖刑的例子,在开皇年间,元孝矩的弟弟元褒曾对官员诈疾行为实施了杖刑,《隋书•元孝矩弟褒》记载:
“及兴辽东之役,郡官督事者前后相属,有西曹掾当行,诈疾,褒诘之,掾理屈,褒杖之,……褒大怒,因杖百馀,数日而死,坐是免官。”
唐律在沿袭隋朝法律的基础上,“诈疾病及故伤残”条明确规定对诈疾的惩罚,凡是诈疾,须实施杖刑一百下,如若故意伤残,须实行徒刑一年半。
2.以儒道约束“诈疾”。在儒家孝道角度来看,“诈疾病”是不可取的。又《孝经》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坏,孝之始也。”
爱惜身体是孝之始,则“故伤残”也 是不可取的。《中庸》:“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从儒家“诚”的角度来看,“诈疾”属于诈伪行为。
且“诈疾病及故伤残”条归类于《诈伪律》,可见唐朝对于诈伪非诚行为也是有明文法律约束的。
3.减少“诈疾”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诈疾以避使役会影响统治阶级的利益,无病装病会破坏政务运行秩序;
故意自残身体,一方面损害了社会劳动力,另一方面会给社会造成社会额外负担。所以,唐代出台的处理诈病及借故伤残的律法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而制定的。
诈病现象中“病者”身份的构建源于自我,诈病者所患之病大多是“心病”,诈病活动的展开实际上也是对博弈双方的感情基础做出新的诠释,只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朝反方向发展。
诈病活动中最为重要的是人际关系的互动与操控,这些直接决定着诈病活动是否能够满足诈病者的心理诉求,即诈病活动是否顺利完成。
总之,诈病的本质是博弈,是一种情感或权力的博弈,变退为进的“病夫”形象甚至会成为诈病者操控人际关系以便保全利益、生命的制胜法宝。
到了唐朝中后期,官员就开始结党营私,出现了后世闻名的“朋党之争”,官场腐败亦在所难免,随之又有宦官专权和藩镇割据之弊,导致曾经的大唐盛世日渐衰落。
但是,“诈疾病及故伤残”条无论是对民还是对官,都体现了维护封建统治的特点。
总之,“诈疾病及故伤残”条多应用于公事,体现了唐律约法省刑的原则以及维护儒家的伦理道德、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等特点。
参考资料:《资治通鉴》《旧唐书》《唐会要》《唐律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