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23日,章大妈再次走进医院,而这次她来到的是省里最好的三甲医院。
“你这个盆腔包块都发现4年了,我看片子还有长大的趋势,先住院吧,咱们检查检查这个包块到底是良性的还是恶性的,然后再看后续如何治疗。” 门诊医生说完最后一句话,给章大妈开出了住院单,在入院诊断一栏中写下了“盆腔包块性质待查、子宫肌瘤”。
章大妈一个人坐在旁边,频频点头。
陪章大妈来的是她的儿子,因为妇科门口立着一个“男士免进”的牌子,所以只能在外面等候。
“医生说要住院。”章大妈儿子一直低头玩着手机游戏,直到母亲走到他面前说了一句话后,他才缓慢地抬起了头。
听到“住院”二字,便开始抱怨,“你为什么不早和我们说,要是早些来大医院可能就不用住院了。”说完,章大妈儿子接过了医生开出的住院单。
章大妈张了张嘴,想要解释些什么,但最终啥也没说还是合上了,便跟着儿子一起走向住院部。
其实,章大妈心里也有苦衷。4年前,她在老家县医院体检的时候,无意中发现了这个包块,当时医生给出的意见是,包块不是很大,先不用治疗,但后续要定期复查。
那次体检后,没过几天章大妈的孙子就出生了,她便从老家匆匆收拾好行李来到了省城,一住就是4年多。为了不让儿子和儿媳担心,她每次都是以“家中有事”为借口,回县医院复查。
曾经,她多次想和儿子儿媳提复查的事,但看到他们的关注点都放在了孩子身上,再加上他们平时上班很忙,请假很难,并且自己每次复查结果都很正常,也没有感觉到任何不舒服,便没有说出口。
直到两个月前,孙子上了幼儿园,也步入了正规。某天,章大妈无意间说漏了嘴,家里人才知道。因为她是家中照看孩子的主力,所以儿子决定带母亲到大医院彻底地检查一下。
4年的时间,章大妈的孙子从5斤长到了30斤,而此时她盆腔中的包块也从很小的一块长大到了如孕2个月大小。
02一封突如其来的投诉信住院的第二天,住院部的王医生就给章大妈做了“腹腔镜探查术”。
术中,王医生可以看到患者的一些基本情况:子宫前位,增大如孕2个月大小,形态不规则,表面见多个肌瘤样凸起,最大4*3mm,左侧卵巢见一大小约为5*4cm的囊肿,表面光滑,左侧输卵管及右侧附件外观未见明显异常。
随后,王医生又给章大妈做了“腹腔镜下全子宫加双侧附件切除术”。
术后很快,王医生也拿到了章大妈的病理结果:
全子宫+双侧附件:1.多发性子宫平滑肌瘤;2.子宫内膜示萎缩性改变,局灶伴腺肌症行成;3.宫颈黏膜示轻度慢性炎,局灶伴纳氏囊肿行成;4.双侧输卵管示轻度慢性炎,一侧见系膜囊肿形成;5.双侧卵巢见白体行成。
经过后续相关治疗,一切都很顺利,章大妈于9月30日出院。
王医生很快又投入到了下一个患者的治疗工作中,继续熬夜加班,不停地写病历、做手术。
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主任递给了他一封投诉信,其署名正是章大妈的儿子。
章大妈儿子认为,医院术前拟定手术方案缺乏适应症,不需要行全子宫+双侧附件切除违反手术同意书的约定,手术同意书中“术中若为卵巢囊肿则行双侧附件切除并送快速病理;术中有其他病变发现,需变更手术或增加手术范围时需另行告知并签定变更或增加手术范围”的约定,在术中探查盆腔包块不是卵巢囊肿的情况下,未取得患方变更手术范围知情同意书,就直接切除患者全子官和双侧附件。
所以,他要求王医生承担相关责任。
后经医患沟通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章大妈的儿子便将王医生告上了法庭。
03符合相对手术指征下的过错经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根据患者入院情况有相对手术指征,术前与患者签署《妇科腹腔镜手术知情同意书》,影响提示子宫及左侧附件均有病变,在患者同意的情况下行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有相对手术指征。
但是医方也存在两个问题:
1.患者多次检查,肿瘤指标正常,无自觉不适,术中见左侧卵巢冠囊肿,且术后病理示子宫多发小肌瘤(0.6-0.9cm),双侧输卵管示轻度慢性发炎,一侧见系膜囊肿行程,医方手术指征把握欠严谨,存在不足。
2.医方沟通不到位,术前讨论及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均提及“术中快速病理”一事,术中所见亦明确为良性,但医方术中未送快速病理,也未告知患方,即行全子宫切除+双侧附件切除,存在过错。
根据目前现有材料,所以认定结果为:
1.该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的情况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次要至同等原因之间为宜。
2.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6.5.1)规定,患者目前的情况构成六级伤残。
3.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定》(GA/T 1193-2014)等相关规定,建议患者的误工期限共计90天为宜,护理期限共计以60天为宜,营养期限共计以60天为宜。
事后医院内部针对此案件情况的发生,出具了内部调查责任报告,明确了王医生在此案件中由于个人过失所占据的责任比例为30%。
04术中快速病理的功过是非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王医生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那就是——术中未送快速病理。
术中快速病理,又称“术中冰冻快速病理诊断”,是临床手术中一项重要且独特的病理诊断技术,通常需要30分钟左右的时间。
如果医生未按规定在术中送快速病理,可能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1.影响手术决策
术中快速病理的核心在于其快速性和准确性,为外科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提供关键的病理信息,从而指导手术方案的调整和实施。
如果医生未按规定送快速病理,就可能无法准确判断病变的良恶性或具体类型,导致手术方案的选择出现偏差。比如在子宫囊肿手术中,如果未行快速病理而误将恶性肿瘤当作良性肿瘤处理,就可能导致手术范围不足,影响患者的治疗效果和预后。
2.增加医疗风险
一方面,由于手术方案可能基于不完全的信息而制定,因此手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意外情况,比如出血、感染等。
另一方面,如果术后才发现病变性质与术中所见不符,可能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这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经济负担,还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健康造成进一步损害。
不管是哪种原因,患者都会质疑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出现过错,进而引发医疗纠纷。
3.医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如果进入法律程序,法院还会根据医疗鉴定结果和诊疗规范来判断医生是否存在过错,从而决定医院和医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医生未按规定送快速病理导致严重后果时,可能还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包括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等。此外,如果医生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医生未按规定在术中送快速病理是严重的违规行为,这对医生个人来说非常不利。
05关键时刻为自己分担压力的保险恰逢王医生买过专门保障个人的“医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还处于保险期内,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主要保障内容概括为:
➤保险期间:2023-09-01 00:00:00 -- 2024-8-31 23:59:59,追溯期同保险起期为2023年9月1日。
➤承保内容: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 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限额5000元/人,免赔2000元/人/次。
王医生这次是被院内追责,需要自己承担这次院方赔偿金额的30%,后续在理赔员的协助下尽快推进了保险流程,最终定损结果概括为:
根据当地《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本案赔偿患者医疗费:12469.13元,误工费:20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635628*20年*0.5=635628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合计694547.13元,根据司法中心鉴定结论承担次要至同等责任,医院即承担:694547.13元*0.45=312546.21元。
王医生购买“医路平安医师责任险”, 本保险产品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限额5000元/人,免赔2000元/人/次。如果相关案件鉴定书中关于医师个人责任不明确的,可由所在医院出具内部调查责任报告,明确医师过失所占据的责任比例,保司综合报告具体事故原因确认责任比例(最高不超过30%)基础上进行定损赔付。
本案出险时间正好在追溯期内,首次索赔时间在保单有效期内,医生具有执业资格,保险责任成立。本案最终通过本产品可赔付:(694547.13-15000)*0.45*0.3%=91738.86元,精神损失费可赔付15000*0.45*0.3=2025元,免赔额2000元/人,共计可赔付91738.86+2025-2000=91763.86元。
王医生手术中的重大失误,给了所有医生一个警醒。
同时王医生的未雨绸缪之举,也给了自己较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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