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时评】治理“隐形加班”,立法端需加快衔接司法实践

扬眼 2025-03-07 00:35:31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李正国委员重点关注带薪年休假难落实、隐形加班与离线休息权等问题。李正国建议,将非工作时间线上办公纳入加班范畴,配套制定加班费标准等制度保障;细化带薪年假执行标准;企业要建立休假反馈机制,定期向工会及劳动部门报告休假执行情况,将休假落实率纳入管理者考核指标等。(3月6日《工人日报》)

自各类智慧终端普及化以来,线上办公包括非工作时间的线上办公,越发成为职场常态。由此所导致的“隐形加班”问题由来已久,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关于“隐形加班”,职场中人固然是置身其中、先知先觉,而从近年的种种迹象看,公共层面对该现象的关注、评估与应对,也加速提到了议程。去年,借由全国首例“隐形加班”判决案例等典型事件,职能部门就此释放出了清晰而强烈的信号。而最近“将非工作时间线上办公纳入加班”的建议,最近又再次引发热议。

“将非工作时间线上办公纳入加班”,这显然是个面向立法端的建议。类似的建议,极具现实性和前瞻性。需要厘清的是,对于“隐形加班”的界定,长期以来都属于民间的主观判断、经验判断,去年的几起典型判决,使之在局部成为某种“司法裁断”。至于说,其最终能不能成为一般性的、正式化的法律判断,这就要取决于立法端能不能更为积极地推一把。当然,可以预见的是,这种涉及到方方面面利益的调适与平衡注定不会一蹴而就。

其实,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因“隐形加班”而利益受损者,也是可以自我维权、获得救济的。而其前提,就是司法机关要本质性地理解法律条款、能动性地履行审判职能。比如说,有地方法院,就归纳出了通过“周期性和固定性”来界定“隐形加班”,这其实给整个的司法系统提供了明确的方法参照。在此基础上,最高法也曾发声,明确把“付出实质性劳动”和“明显占用时间”作为线上“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凡此种种,实则都是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和细化。

就保护劳动者权益、治理“隐形加班”而言,“释法”与“能动司法”,确乎能够起到一定的成效。然而也应该看到,这一司法进路,终究是迂回的,其只能就诉讼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力,而对于日常场景下常见的“隐形加班”或许还不足以产生足够的、直接的约束力。我们知道,法律具有社会调整功能,这既是司法维度的,更是立法维度的。法律条款本身,如何进一步对“隐形加班”有所体现,这需要广泛凝聚共识,稳妥审慎推进。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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