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亿罚单背后:上海医药子公司合谋抬价21倍,反垄断利剑出鞘

文元众视 2025-03-25 05:02:42

2025 年 3 月 21 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一则重磅消息,对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上海医药全资孙公司)、河南润弘制药、成都汇信医药三家企业,开出了一张高达 2.23 亿元的罚单。这一处罚决定,如同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在医药行业乃至整个社会激起了千层浪。此次被罚的原因,是这三家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涉及的药品是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而该药品价格在其垄断行为下,涨幅竟达 11 - 21 倍。

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并非普通药品。它是国家基本药物,被纳入医保甲类药品目录,广泛应用于麻醉手术,是保障手术顺利进行的关键药品之一;同时,它也是重症肌无力等疾病患者的常用治疗药物,对于这些患者而言,它是维持生命健康的 “救命稻草”。不仅如此,它还被纳入国家急抢救示范药目录,在医疗体系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

然而,这三家药企的垄断行为,却让这款重要药品的价格从原本的 3.56 元 / 支,一路飙升至 71.5 元 / 支。如此巨大的价格涨幅,无疑给患者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对于那些需要长期使用该药品的患者家庭来说,原本可以承受的医疗费用,瞬间变得难以负荷。同时,这也对医疗体系的稳定性构成了严重威胁。医院在采购药品时,成本大幅增加,这可能会影响到医院的药品储备和正常医疗服务的开展。上海市监局在调查后认定,其行为 “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结论深刻地揭示了民生用药垄断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性。

更为引人注目的是,此次处罚首次援引了 2022 年《反垄断法》新增的 “个人责任” 条款。以往,在反垄断处罚中,往往只对企业进行处罚,而个人却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导致一些企业决策者在利益的驱使下,肆无忌惮地实施垄断行为。此次,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50 万元,这一举措释放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在反垄断领域,企业与个人将一同承担法律责任,“个人免责” 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

深入调查此次事件,我们会发现,这起垄断行为背后,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利益追逐。早在 2020 年 1 月,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就牵头组织河南润弘制药、成都汇信医药两家企业,达成了垄断协议。他们通过一系列不正当手段,试图将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变成他们的 “摇钱树”。

这些手段包括固定药品价格,使市场上该药品的价格完全按照他们的意愿上涨;分割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市场,各自划定销售范围,维持各自的市场份额稳定,避免内部竞争,从而实现对市场的完全掌控。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让其他药企无法参与正常的市场竞争。

从数据上看,他们的垄断行为对药价的影响是惊人的。在 2020 年前,全国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的挂网价在 3.56 - 6.8 元 / 支之间,价格相对稳定,患者也能够较为轻松地承担。然而,到了 2022 年,在这三家企业的操纵下,价格已统一抬升至 71.5 元 / 支,涨幅高达 11 - 21 倍。配送公司的供货价也同步从 6.15 元涨至 71.1 元。国家医保局更是直指其 “虚增原料药成本数百倍”,与国外相比,其挂网价超国外数十倍。这种价格的虚高,完全背离了药品的实际价值,是对患者和医保基金的公然掠夺。

涉案药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额也十分惊人。2023 年,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在中国公立医疗机构终端销售额超 10 亿元。其中,上海信谊金朱药业凭借其在垄断协议中的主导地位,占据了 69% 的市场份额。通过垄断协议,这些企业不仅在短期内获得了巨额利润,更通过 “销售市场划分” 这种不正当手段,固化了自身的竞争优势,形成了坚不可摧的 “价格同盟”。上海市监局指出,其行为 “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这无疑是对他们逐利本质的深刻揭露。他们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牺牲患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将救命药变成了谋取暴利的工具。

面对如此严重的垄断行为,法律和监管部门果断出手,挥舞起反垄断的利剑。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该条款明确禁止横向垄断协议,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防止企业之间通过勾结来排除、限制竞争;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对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企业,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 1% 以上 10% 以下,以此来惩罚违法企业,剥夺其通过垄断行为获取的非法利益;以及第五十九条新增的 “个人责任” 条款,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然人,可以处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往法律在个人责任追究方面的空白。

上海市监局在此次处罚中,充分运用了这些法律条款。对牵头企业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按上一年度销售额 10% 的幅度顶格从重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垄断行为的严厉态度,让违法企业为其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考虑到该企业主动报告了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等情节,接受其宽大申请,依法予以减轻 80% 的罚款。这一做法体现了 “宽严相济” 的原则,既对违法企业进行了严厉的惩罚,又鼓励企业主动自查自纠,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提高了反垄断执法的效率。

此次处罚,是《反垄断法》修订后首次追究个人责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标志着监管从以往单纯的 “罚企业” 模式,向 “罚责任人” 模式升级。专家指出,此前 “企业罚款、个人免责” 的模式,使得企业决策者缺乏足够的约束,他们往往为了企业的利益,不惜冒险实施垄断行为。而此次突破,有望倒逼药企重构合规体系,加强对企业内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

回顾上海医药,其子公司在 2023 年就因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 B 垄断被罚 4.62 亿元。短短两年内,上海医药旗下企业再次陷入垄断漩涡,这不仅凸显了监管对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持续高压态势,也让我们看到,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工作任重道远。监管部门不会放过任何一起垄断行为,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触犯法律红线,必将受到严厉的制裁。

面对这一处罚决定,上海医药在公告中称,涉事子公司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营收占比不足 1%,罚款对整体经营无重大影响。然而,这种回应难以消除市场的疑虑。连续两年涉垄断被罚,这绝非偶然事件,它暴露出上海医药内部合规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此前,上海医药子公司第一生化因独家药品高价销售被罚,这已经给公司敲响了警钟。但此次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再陷垄断风波,不禁让市场对其产生了 “垄断基因” 的质疑。一个企业频繁出现垄断行为,说明其在企业价值观、内部管理和合规意识等方面存在深层次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合规意识,未来很可能会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和市场信任危机。

从整个医药行业来看,当前市场集中度较高,部分企业利用独家品种或原料药优势操纵价格的现象并不罕见。例如,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 B 曾因垄断被曝 “5 年获利 40 亿”。这些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惜违反法律,破坏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而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被纳入第十批集采后,价格降幅超 94%,这一巨大的价格变化,充分印证了垄断对市场的扭曲。在垄断状态下,药品价格被人为抬高,远远超出了其实际价值。而集采制度的实施,通过集中采购、以量换价的方式,打破了垄断企业的价格操纵,让药品价格回归到合理水平。

专家建议,为了彻底解决医药行业的垄断问题,需强化反垄断执法与集采的协同作用。反垄断执法能够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而集采制度则可以通过市场机制,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只有两者相互配合,才能打破 “高价 — 罚款 — 再涨价” 的恶性循环,让医药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药企自身也应加强自律,树立正确的企业价值观,将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此次 2.2 亿罚单的开出,不仅仅是对这三家药企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对整个医药行业的一次深刻警示。药品,作为关乎民生的特殊商品,其本质应是救死扶伤,是患者的希望之光。然而,一些企业却在资本的驱使下,肆意妄为,将 “救命药” 变成了谋取暴利的工具。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医药行业的初心和使命,也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未来,我们必须坚持 “企业合规、监管亮剑、市场透明” 三位一体的原则。企业要加强自身合规建设,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垄断等违法行为;监管部门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要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更加透明、公正。只有这样,才能让药价回归合理,让 “救命药” 真正成为患者的希望之光,让医药行业重新回归到救死扶伤的公益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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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元众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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