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

案情简介: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阿某、吐某、艾某利用在某运营商业务办理代理点工作的便利条件,以牟利为目的,将客户的通讯号码和相关软件的短信验证码发送到名为“6某某”的微信群中。群主根据三名被告人提供的验证码使用情况给予提成,阿某、吐某、艾某等三人共从中获利10683元。另查明被告人阿某于202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系累犯。
判决结果:经审理认为,阿某、吐某、艾某等3人非法获取并出售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阿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被告人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没收三人非法所得。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公民个人隐私及财产安全。个人信息不是商品,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交易信息来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企业和个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合法合规地处理个人信息,营造安全、有序的信息环境。
来源:莎车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通讯员:米尔卡米力江·麦麦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