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虚假陈述导致过桥方资金无法收回时,要赔本息!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5-02-19 09:54:17

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因资金紧张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企业往往会借助“过桥贷”。而过桥方为控制风险,往往会和贷款银行进行沟通,以确定银行是否能够顺利“续贷”。

但如果银行为了顺利回收贷款,而虚假陈述,将极有可能导致“过桥方”资金无法收回本金。

那么,银行虚假陈述导致过桥方资金无法收回时,需要赔偿吗?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最高院在《林德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

银行在过桥方决定是否出借资金时进行虚假陈述,导致过桥方遭受损失的,需独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本金及利息损失。

最高院认为,

首先,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存在陈述虚假信息、隐瞒真实信息的欺诈行为,且具有欺诈故意。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林文锦向林德何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清偿与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签订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项下的债务,以解除晨光经合社对该笔债务的抵押担保。林文锦以在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办理转贷为由,许以高息对外短期借款,承诺嗣后再以转贷资金偿还借款。

为此,林德何在与林文锦签订借款协议前,专门委托黄某去案涉贷款的经办行长乐支行了解转贷情况,黄某向长乐支行的客户经理林某2表明受托人身份,告知林某2林文锦借款的目的是办理转贷,其受托事项是核实贷款事宜,林某2在办公场所予以接待。

而根据(2014)闽刑终字第293号案件中晨光经合社副书记曾某、洪山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林某3等人的证言可知,曾某曾经到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交涉追回晨光经合社房产事宜,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也派人到村里了解情况,林某3明确告诉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工作人员林文锦已被停止职务,晨光经合社的集体财产不得用于抵押,已经抵押的财产要尽快解押后归还集体。

据此可知,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应当知道林文锦被解除职务以及晨光合作社不愿意继续担保的事宜。且在黄某前往长乐支行了解情况之前,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已经于2012年3月20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鑫旺超市等签订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并要求鑫旺超市等偿还借款本息、律师费,以及实现抵押权等。

而在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已经以贷款逾期为由提起解除之诉的情况下,即使鑫旺超市在合同约定的授信期满前将贷款还清,银行也不能在原授信合同下直接转贷,而需要重新授信放贷。林某2作为该笔贷款的经办人员,对上述事实一定知晓。但是林某2在以长乐支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待黄某时,在明知黄某意图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告知以上事实,而是告知黄某林文锦是洪山镇晨光村的现任书记,并将鑫旺超市在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贷款材料交给黄某审阅,在黄某要求看新一期的授信审批书时,告知黄某只要在授信启用到期日(即2012年5月23日)前把敞口填平就可以直接上报分行做转贷手续,不需要重新上报授信等不实信息。

因此,林某2存在故意欺诈行为。林某2是以该笔贷款经办人的身份在办公场所接待黄某一行,因此林某2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承担。

其次,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虚假陈述和隐瞒事实造成了林德何的损失。

由于林文锦是以转贷为由向林德何借款,而林德何作为融资担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决定是否向林文锦出借款项的事由并非林文锦自身是否具备偿债能力,而是银行转贷条件是否成就,换言之,在林文锦实际控制的鑫旺超市偿还民生银行款项后,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是否必然给鑫旺超市发放新贷,是林德何决定向林文锦出借款项的重要事项。

由于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是决定是否为林文锦发放新贷的银行,而林德何出借给林文锦的款项能否归还取决于新贷能否及时发放,所以林德何就此事项向民生银行福州分行询问符合通常的商业理性。而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并未拒绝林德何的代理人黄某咨询和查阅资料的请求,而是积极为其解释银行的内部审贷流程,提供并不真实的信息,因此林德何依赖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提供的信息作出意思表示,具有合理性。

在鑫旺超市贷款已经逾期,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贷款合同的情况下,即使鑫旺超市在合同约定的授信期满前将贷款还清,银行也不能在原授信合同下直接转贷,而需要重新授信放贷,而重新授信则意味着担保人需重新作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工作人员林某2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隐瞒贷款逾期、银行已向法院起诉、原抵押人晨光经合社已经明确向银行表示不愿意提供担保等重要事实,而是陈述授信期满日前将贷款还清就可以办理转贷,最终导致林德何相信只要在2012年5月23日前将鑫旺超市的旧贷还清,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就能发放新贷,在此基础上与林文锦签订借款协议,进而造成借款无法清偿的损害后果。因此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欺诈行为与林德何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林德何因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欺诈行为造成了损失。

林德何与林文锦签订借款合同并提供款项后,由于林文锦并未能够获得后续贷款以清偿林德何的借款,且林文锦自身也已缺乏偿债能力,林德何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也未从刑事退赔程序中获赔,因此林德何损失确已产生,其有权请求民生银行福州分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林德何要求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搜索关注公众号“周军律师聊案子”。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