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天禁止员工玩手机、走出公司
午休不能外出就餐
外卖必须在工位上吃
一旦违反就要打扫卫生作为处罚
......
这样的公司规定
你觉得合理吗?
近日
知名企业“小鹿妈妈”的一份
“公司办公规范”
引发热议

图源:正在新闻
3月26日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表示
昨天他们关注到媒体报道后
就已经去过“小鹿妈妈”调查
目前已经立案
公开信息显示,安徽鹿妈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鹿妈妈”)主要产品为“牙线”,电梯里经常能够看到它的“魔性广告”。
3月25日,在职员工刘畅(化名)告诉《正在新闻》,公司全天候禁止员工使用个人手机、佩戴耳机。她曾在午休期间吃午餐时,佩戴耳机,用个人手机刷短视频,负责人告诉她,行为违反公司规定。
由于无法看手机,上班时间刘畅就会与家人“失联”,她只好使用智能手表偷偷与家人联系。
此外,“小鹿妈妈”的员工休息时间也不能走出公司大门。

图源:正在新闻
刘畅表示,“小鹿妈妈”工作时间为早上9点到下午6点,非取外卖、快递不得外出,所有外出需填写书面记录。即便在午休时段,员工仍被禁止离开公司用餐,只能自带餐食或将外卖带回工位食用。
另一位员工佐证了上述说法,并披露了公司更多的“细节性”管控措施。
例如,会议室椅子必须完全推入桌底,否则就会被开罚单,需要打扫卫生作为处罚;卫生间使用时间受限,人事部门会定期巡查工位在岗情况等。
一名已经离职的员工称,他当初通过了公司规定的试岗与考核,并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定,但在入职半个月后却突然被要求参与一场没有标准答案、与自己岗位职责关联也不大的考试。在考试后他就遭到无补偿解雇,“没有什么理由,最后也只是给了我这工作半个月的底薪。”
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侯士朝律师表示,对于“小鹿妈妈”限制员工离开公司的规定,需要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明确体现,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后,“小鹿妈妈”会收走本该属于员工的那一份合同,刘畅也不清楚70多页的合同里有没有写明。
侯士朝认为,在中午用餐等休息时间,员工享有休息和自主安排的权利,公司若无正当理由加以限制,禁止员工出公司的规定,涉嫌违法,侵犯员工休息权和人身自由。员工有权在合理的休息时间内自由活动,只要不影响工作,公司不能无正当理由加以限制。此外,公司需要证明,公司规定是基于工作性质、安全防护需求或保密规范等因素制定。
图源:视觉中国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认为,员工在午休时间佩戴耳机刷手机视频,如果未影响他人,公司禁止则可能侵犯员工休息和自主安排时间的权利。
若公司因保持办公区域整洁、避免食品气味影响他人等合理理由,规定外卖拿回工位吃也不违法。但公司无合理理由,强行限制员工用餐地点,剥夺其选择权,尤其在非办公区域有合适用餐地点却禁止前往时,可能侵犯员工权益。
律师强调,公司的规定不能侵犯员工的基本权利,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若因禁止使用手机导致员工错过重要电话,耽误紧急事务,都是不合理的。周兆成律师表示,员工若认为规定不合理或侵权,可先与公司协商沟通,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这种情况下
工作时间玩手机被处罚合理
“小鹿妈妈”的做法引起了不少人的反感,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已立案调查。与此同时,有人提出疑问:倘若员工上班无所事事,只知道刷手机“摸鱼”,难道就不能处罚了吗?
关于上班时间玩手机如何管、如何罚,此前的两起案例可以作为参考:
2019年,王某入职某化工公司,从事安保工作,月薪3000元。不久后王某便深陷短视频软件,工作期间常常偷看手机视频,公司领导多次提醒,他也表示积极改正,然而却并未收敛。2020年6月,王某在岗时刷短视频被领导发现,此后的三个月,王某被处以每月1500元、连续三个月的罚款。王某觉得处罚过重,提起了劳动仲裁,经审理,劳动仲裁委认为罚款额度达到了王某月工资的一半,扣款比例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裁决该公司补发王某被多扣的工资2700元。
2019年4月,朱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厨师工作。2021年12月,朱某因工作时间玩手机被罚款50元;2022年8月7日,朱某又因在食堂备餐区玩手机被罚款100元、调岗至保安岗位;2022年8月10日,朱某到保安岗上班,仍在保安室多次玩手机,且在被约谈时态度恶劣,次日,公司对朱某予以开除处理。朱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4名同事到庭作证称朱某存在常玩手机、约谈态度差、不配合的情形。法院认为公司在采取罚款、谈话、调岗等措施后仍无法有效管理等情形下,开除朱某,具有劳动合同约定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朱某提出的赔偿金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朱某克扣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合计8068.97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图源:视觉中国
员工工作时间看手机的情形并不罕见,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容忍义务,但用人单位对此明令禁止的,员工应当遵守。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形严重程度采取提醒、谈话、罚款、调岗乃至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体现。
手机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通信工具,在工作时间使用手机也不可避免。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上班玩手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1. 用人单位有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对“上班玩手机”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合法是指这一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对此有明确规定,且事先公开告知或组织员工学习,员工对于这一制度是明确知晓的。合理是指结合用人单位的性质、员工的具体岗位职责,依照一般的社会观念难以容忍在该岗位工作玩手机这一行为。举例来说,如果员工从事的是需要极为专注的流水线作业或者在易燃易爆环境下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员工是不能玩手机的。
2.员工需要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要“过罚相当”。部分单位为了便于管理,直接将“大声喧哗、玩手机”等行为规定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情形,但这一规定是很难被接受的。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置梯度性的处罚,即处罚行为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梯度。明确以违规次数作为“严重”程度的考量标准,偶尔出现的行为可以通过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单位应结合员工使用手机的频率、时间长短、是否影响工作等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进行处罚,处罚要与规章制度规定处置结果相对应、相匹配,做到“过罚相当”。
编辑 | 梅青云
责编 | 赵宁宁
主编 | 杨公元 监审 | 宋锦峰 来源 | 央视网 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