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纯文、江凯锋)
当事人:广东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纯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4MA54JYQK5L
地址:梅州市蕉华工业园北坑办事处北坑岗(205国道东)梅州蕉华产业转移工业园通用标准厂房项目(一期)6#办公楼二至三层
当事人:罗纯文
身份证号码:44142719********19
地址:梅州市蕉华工业园北坑办事处北坑岗(205国道东)梅州蕉华产业转移工业园通用标准厂房项目(一期)6#办公楼二至三层
单位:广东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江凯锋
身份证号码:44142419********17
地址:梅州市蕉华工业园北坑办事处北坑岗(205国道东)梅州蕉华产业转移工业园通用标准厂房项目(一期)6#办公楼二至三层
单位:广东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接到举报,反映“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招投标过程中,广东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业绩弄虚作假行为。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们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们未就此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现查明:你单位投标业绩“汕头市前江湾海堤修复加固工程的浙江省水利厅‘透明工程’应用公示网页打印件”系伪造,且该项目建设单位回复称:“我中心没有承接汕头市前江湾海堤修复加固工程项目”,投标业绩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投标时,罗纯文担任广东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凯锋受罗纯文委托担任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为直接责任人。调查中,未发现广东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得违法所得。以上事实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咨询函及复函、调查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广东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经查实的广东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业绩造假行为,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严重破坏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广东嘉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纯文、江凯锋进行处罚。“杭州市萧围西线(一工段至四工段)提标加固工程施工III标”为省重点建设项目,中标项目金额为176305252元。《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发展改革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0〕951号)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细化标准规定,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含)的,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你(单位)在陈述申辩期间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但在接受调查时能够承认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176305252元千分之九的罚款,计1586747元(大写:壹佰伍拾捌万陆仟柒佰肆拾柒元);
2.对你单位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直接负责人罗纯文和直接责任人江凯锋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1586747百分之九的罚款,小计142807元(大写:壹拾肆万贰仟捌佰零柒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信息来源: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公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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