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长期拖欠运营费用,是否可以免除污水处理厂的超标排放责任?
在广东省,最近发生了一起相关案例。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广东化州一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州桑德”)实施了行政处罚,原因是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行为,罚款金额为61.5万元。
化州桑德在申辩中表示,超标排放的原因是“园区长期拖欠运营费用,导致无法及时维护设施”,因此请求免除行政处罚。然而,生态环境局回应称,拖欠运营费用属于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作为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
7月15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在检查化州市杨梅食品加工基地的污水处理厂时,发现该厂外排废水中的COD、氨氮和总磷分别为51mg/L、11.2mg/L和19.4mg/L,均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
此外,该厂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也存在问题。总磷分析仪器的标液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但标液瓶内却没有标液,导致监测设备无法校准,无法正常运行。
7月26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下发了《茂环责改〔2024〕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基于上述情况,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化州桑德进行处罚,并于9月14日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4〕25号)。
在收到事先告知书后,化州桑德申请了听证。在10月21日的听证会上,化州桑德承认了超标排污和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但再次强调这一情况是由于“园区长期拖欠运营费用,导致无法及时维护设施”,请求免除行政处罚。
然而,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园区拖欠运营费用属于化州桑德与园区之间的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能作为免除行政处罚的理由。因此,生态环境局决定不采纳该公司的免罚请求。
最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化州桑德处以罚款,因超标排放行为罚款48万元,因未能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罚款13.5万元,两项合计罚款总额达到6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