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七章六十八条,有以下几方面的特色和亮点内容:
一、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遏制吸毒人员增长势头
一是强化国家机关及媒体禁毒宣传教育责任。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建立禁毒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禁毒教育园地。教育部门要将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安排专门的课时和师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要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免费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公共图书馆、阅览室要配备禁毒知识读物。二是强调重点群体和重点场所禁毒教育工作。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和禁毒知识培训,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语标牌、公布举报电话。[4]
二、加强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公安、食药监等部门的联合管理制度。?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规定。违规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违规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完善毒品查缉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必须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实行收寄验视制度和寄递实名收寄制度。邮政、快递企业违规导致收寄毒品的,可以对邮政企业负责人给予处分,可以依法吊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物流企业违规导致承运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是完善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必须建立禁毒管理制度,未建立制度致使场所内发生严重毒品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对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是建立全民共同参与的毒品防治机制。规定住宅、厂房等房屋的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农村土地承包人发现出租房屋、土地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完善戒毒管理和服务,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
在吸毒人员管控方面,对吸毒人员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并录入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控。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交通运输工具。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方面,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将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强制隔离戒毒方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开辟专门区域,或者设立专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戒病残吸毒人员。在自愿戒毒方面,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
四、加强禁毒工作保障,确保禁毒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强化禁毒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及公安、司法行政等禁毒专业队伍建设,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禁毒工作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辅助工作人员。二是完善戒毒场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单独或者依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三是设立禁毒工作人员职业保护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和保护,落实在禁毒工作中牺牲、伤残人员的抚恤优待政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