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疲劳为何不能在应急车道休息”。广东揭阳,蓝某开车载着妻子和孩子在高速上感到严重疲劳,而距离下个服务区还有60多公里。因担心出现事故,就在应急车道停车休息。交警赶来以其违法占用应急车道,扣6分并罚款200。蓝某认为自己严重疲劳无法继续开车属于紧急情况,为家人安全选择在应急车道休息属于紧急情况。交警认为严重疲劳不属于紧急情况。蓝某将交警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这个案件就很有意思了,一方面是蓝某遵守交通法规拒绝疲劳驾驶,既保护家人安全,又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交警又认为蓝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情形而对其罚款。
本质问题就来了,作为司机的蓝某已经严重疲劳确实不适合继续开车,那么严重疲劳到底能不能算是一种防止车祸的紧急情况呢?
在案件中,蓝某对交警提出了致命疑问”假设你正处于蓝某当时的境地,是选择继续“疲劳驾驶”到下一个服务区或者高速路出口,还是选择将车“立即停靠应急车道”稍作休息?“并且声称即便是这次败诉,下次遇到这种时候,依然会选择停车休息,而不是拿家人的生命开玩笑。
那么从法律上究竟该如何界定“严重疲劳”是否属于紧急情况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实明确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蓝某在远离服务区,并且继续驾驶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下,选择将车停靠应急车道休息,看似是合乎天理人情,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必然选择,可是法院最终还判决蓝某败诉,认为蓝某停车休息的行为就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违法行为。
之所以判决败诉,法院还是从“紧急情况”的含义出发。按照道交法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从通常的字面含义来解释,紧急情况是指突发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而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也就是说事情的发生具有突然性和紧急性。符合这两个特征才能属于可以占用应急车道的情形。
虽然,过度疲劳驾驶也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的内容,但是我们要明白一个道理,蓝某在开车的途中严重犯困,想要睡觉的感觉并不是突然发生,或者是立刻发生,而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过程。
蓝某作为一个老司机,在开车之前就应该预料并且选择正确方式来避免疲劳驾驶,他应当在上高速公路至出现疲劳状态前没有做好规划,所谓的在应急车道休息是为了保护家人,防止事故的说法,就是他作为一个司机没有对自己开车过程中进行预判的借口和托词。
这自然是不能以实施妨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作为其避险的正当理由。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途中“犯困”“疲劳”不属于“紧急情况”的情形。
从我个人和道路交通管理来说,也倾向于不认定疲劳驾驶属于紧急情况,如果这都算紧急情况,那么无异于鼓励他人在高速公路驾车时,可以不用规划路线,视服务区为无物,等到觉得疲劳时,就地在应急车道停车睡觉,这样的做法将带来巨大的混乱,高速公路将变成慢速公路。
当然,如果说司机在路上确实是突然发晕,实在无法开车,在事先也无法预判的,那确实是可以在应急车道上休息,别的情形,都可能被认定违法。
打电话12122 我的心脏急不舒服,叫高速交警送硝酸甘油片,这玩意任何单位基本都是常备药,,然后靠边停车休息,,等交警来了,病好了[得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