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侯王在其封国内的政治权力,西汉与东汉是不一样的,而西汉七国之乱前与七国之乱后也是不一样的。七国之乱前可以说是诸侯王权力的鼎盛期,用吕思勉的话,是有“君国子民之实”的,但七国之乱后,诸侯王的权力一落千丈,直至东汉都再没有恢复。这个变化是非常明显的,因此诸侯王在王国内的政治权力基本上局限于西汉七国之乱前。
推恩令前王国的“地方”行政单位及吏员配置
史载王国初封时“大者五六郡”,而据周振鹤考证,高祖末年同姓诸侯王国最大者刘肥之齐国有7郡之多,最小的刘恢之国亦有2郡,其余6郡者2个,4郡者2个,3郡者3个。王国这么大的地域空间,仅设郡或县一级行政单位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史载高祖六年“以故东阳郡、鄣郡、吴郡五十三县立刘贾为荆王,以砀郡、薛郡、郯郡三十六县立弟文信君交为楚王”;
虽然封立之时,有以汉郡县称之而无关王国建后之行政建置的可能,但惠帝二年,已为齐王的刘肥“献城阳郡以益鲁元公主邑”,再次表明汉初王国内是有郡县两级行政单位的。
此外,一些出土的封泥和印章也能说明文献记载无误。先看县级行政单位及其吏员配置的物证:如《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收录的前汉官印“梁菑农长”,注称:“《汉书·地理志》梁国下有甾县。又《百官公卿表》:‘大司农属官有郡国诸仓农监长丞。’”菑县前冠以梁国,自然是梁国国内县级行政单位存在的确证。
又如狮子山楚王汉墓出土的封泥和印章,据刘瑞整理,有“兰陵丞印”、“兰陵之印”、“下邳丞印”、“彭城丞印”、“符离丞印”、“相令之印”、“吕丞之印”、“萧邑之印”、“萧丞之印”9种封泥,以及“文阳丞印”、“卞之右尉”、“缯之右尉”、“承令之印”、“朐之右尉”、“兰陵之印”、“僮令之印”、“谷阳丞印”、“相令之印”、“武原之印”、“海邑左尉”、“北平邑印”12种印章(不可识的“□□之印”未计算在内)。这些印章和封泥除“海邑左尉”和“北平邑印”两印章无法考实外,都在汉初刘交始封之楚国辖境内。
至于“海邑”和“北平邑”的归属,黄盛璋有过推定,以前者为东海郡的海西县,后者为楚元王自立之陵邑。虽然没有文献佐证,但也没有确凿的证据可以否定之。以概率而言,12种印章中仅有2种印章无法确认归属,是无法排除这两种印章所反映的地名与其它10种性质相同而在楚境内之可能性的,且均以邑相称也应该是县级行政单位。所以虽然该墓墓主是谁还存在争议,但学者们大都承认这些印章是始封之楚国的遗物。
至于封泥的性质,耿建军认为这些封泥应该是楚王去世后,“属下封存送给楚王礼物的遗留”。既称之“属下”,封泥所体现的县名自然是楚国属县了,而事实也确如此。这样看来,狮子山楚王陵出土的这些印章与封泥,足以说明汉初楚国境内县级行政单位及其吏员的事实存在。
再看郡级行政单位及其吏员配置的物证:一是“庐江豫守”封泥。《封泥考略》收录在汉郡国官印封泥中,据陈直考证,该封泥应是“庐江国豫江郡守”封泥的省文。庐江国设置于文帝十五年,周振鹤曾指出“汉初豫章郡既位于庐江之南,而庐江郡又置为庐江国,则豫章郡必为庐江国别郡无疑”。如此,庐江国有豫江郡,且豫江郡由郡守主政。
二是“守府”印泥。《封泥考略》卷二录入,称“右封泥二字半通官。印文曰守府,出临菑,是齐国守府掾史之印。”“守府”应是郡守之府衙,既然有郡守属下掾史办公用印,郡守之存在应该没有疑问。
三是“楚东海守”封泥。孙慰祖在《古封泥述略》中定其“时代下限在景帝三年”,且称之与“庐江豫守”封泥同例,“皆为当时王国属郡特有印制”。“东海守”应是“东海郡守”之省文,既然此郡守前又冠以“楚”字而有别于无需冠属名的汉郡守,显然是台湾学者郑宗贤所说的“适足说明汉初楚国,可自遣郡守治理东海郡的事实。”
上述文献与实物两方面的材料适足说明,汉初诸侯王在其封国内与汉朝廷一样推行郡县二级行政建置,自置郡守县令,替自己管理“地方”。其实《汉书》卷三八《高五王传赞》所言“时诸侯王得自除御史大夫群卿以下众官,如汉朝,汉独为置丞相”,已经提示郡守县令之存在,且在诸侯王自除之列。只不过过去我们将诸侯王国首先看作地方行政单位,忽略了汉初王国大者数郡的实际状况,从而导致王国官制的探讨上多停留在与汉朝廷中央百官的比照上。
少数有谈及王国郡县长吏的要属《西汉一代之诸侯王国》的作者张维华,他在文中讨论王国官属时提出“王国有县令”,但又误将淳于意所任的齐国太仓令之“太仓”看作县名,多少影响了其立论,也没能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当然这也与文献以王国中枢机构为主的记述方式有关,不过这倒提醒了我们,汉初诸侯王在其封国内能够致力于“拊循其民”,就是因为其在国中有着高度的自治权,郡守、县令的自置就是这种自治权的最集中体现。
推恩令后王国行政权的萎缩
汉初诸侯王在其封国内拥有行政权,这个行政权就是依靠上述的“中枢”和“地方”两个职官体系得以完成的。但是这两个职官体系并不完全由王自置或自行掌控,比如在其中枢机构,汉朝廷保留着部分职官的代置、补置权,而地方上事关国家命脉的重要部门如我们谈到的太仓也直属汉中央。
因此我们说,汉初王国拥有行政权是没有疑问的,但不是完全的行政权,而只能是比较充分的行政权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宗室诸王的“君国子民之实”是一定程度上的。但这个一定程度上的“君国子民之实”,在七国之乱后,也不复存在了。
景帝不但继续“削藩”、继续“众建”,使得王国之数与王国之地反比例地增长,前者渐多,后者日蹙,而且还名令“诸侯王不得复治国,天子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王国官制规模大大缩小,再无贾谊所说的“等齐”现象了。
之后武帝又“推恩”,王国之地所剩无几;同时又定“左官之律”、“附益阿党之法”,除了汉置吏外,诸侯王得自置的四百石以下官吏来源也日渐枯竭。元光元年,衡山王刘赐的谒者卫庆被王核为死罪,起因是卫庆有方术,“欲上书事天子”。衡山王刘赐犯法,天子惩之以“为置吏二百石以上”。种种迹象表明诸侯王与汉朝廷在封地、人才上的艰难博弈,但显然诸侯王已力不从心,只能自食其果了。
到了东汉,光武虽然继续实行分封王国的制度,但分封伊始就注意从封地与治民两大方面限制诸侯王的势力发展。这与西汉景武之后诸侯王“惟得衣食租税”的状况是一样的。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东汉诸侯王立国之初根本就没有过西汉诸侯王的“大者五六郡”的规模,再加上自光武始诸帝的刻意防范,因此即便宦官外戚乱政之际,似乎也没听到诸侯王的声音,以致范晔感慨“东京诸侯,鲜有至于祸败者也”是有原因的。
汉代爵位有两套系统:一是高祖封建诸侯,所设的“爵位二等”,即王与列侯;一是承秦制而来的二十等爵,即一级公士到二十级彻侯。其中二十等爵中的最高等级彻侯与爵位二等之列侯是重合的,因此有人也将汉代爵位混称为“二十一等爵”或将王侯合为诸侯一级,而迳称“二十等爵”。但无论如何,这些爵位在汉初基本是因军功大小而封赐,所谓的“大者王,小者侯”、“以赏功劳”。
不过情况很快发生了变化:王侯爵位越来越集中在皇子、王子身上,成了他们的专属爵位;我们所说的二十等爵除了彻侯外自第一级公士到第十九级关内侯,也渐渐脱离军功而用于国家重大庆典场合普赐吏民,宗室自然也是受赐者。
此外,帝女、王女等有血缘优势的刘氏女性成员,也会依例得到公主之类的爵位,如“宝弟子承袭公主爵为林虑侯”、“追爵元为新野长公主”之记载,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总之,爵位是汉代国家用以表明个人身份的重要标志,而宗室内部的爵位分配又表明了宗室内部的分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