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小区架空层产权归属通常遵循原则和步骤

张海涛看房产 2024-06-11 14:16:15

住宅小区架空层概念

架空层,建筑用词,是指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架空层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目前常见的住宅小区架空层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半地下室的架空层,基本上都未计算公摊;第二种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地面以上的又分为以下情况:

(一)实际架空高度低于2.2米,目前的规划中这种情况一般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算小区业主公摊面积;

(二)实际架空层高度大于2.2米小于3米的,以前的规划中一般不计入层次和容积率,不计算小区业主公摊面积;

(三)实际架空层高度大于3米的,四周通透,没有围护,不计算建筑面积,但对其中有围护的楼梯、电梯井、住宅门厅等,要算建筑面积。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小区架空层产权归属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1. 依据法律规定:首先需要依据《物权法》、《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架空层的产权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分析架空层的法律属性:如果架空层能够被界定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则具有明确的产权人,排除业主共有。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专有部分应当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11^]。

3. 审查架空层是否符合专有部分的条件:

- 构造上的独立性:架空层是否具有明确的界限,能够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

- 利用上的独立性:架空层是否可以排他使用,具有独立的出入口。

- 登记可能性:架空层是否已经或能够在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4. 考虑实际使用情况:如果架空层被开发商或他人占用并进行了改造,法院会考虑其实际使用情况是否改变了架空层的结构和用途,是否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

5. 法院裁判: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进行裁判。例如,如果架空层从未单独进行过权利登记,即使进行了封闭,也无法改变其作为架空层的属性,应为全体业主所共有。

6. 赔偿与返还:如果开发商或他人违法侵占架空层,法院可能会判决其返还架空层给全体业主,并赔偿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通过上述步骤,司法实践能够较为明确地确定小区架空层的产权归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住宅小区架空层物权归属问题分析

(一)住宅小区架空层的物权归属,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来确定,也就是只能依据我国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总结上述法律规定后,笔者认为,小区的物权归属只有两种:一是专有部分,二是共有部分;而如何识别共有部分的,一是法律直接列举为共有部分,二是排除专有部分,即直接排除专有部分,剩余的部分皆为共有部分。

(二)住宅小区的架空层是小区的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从词义上来说,那些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具体到小区,小区的公共场所即应当是供本小区的业主从事社会生活的场所。社会生活则包括了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等各个方面。如小区架空层规划为公共场所,则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三)住宅小区架空层是否摊入建筑成本中,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来处理,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产权。住宅小区架空层摊入建筑成本中,那么业主购买小区商品房后,即拥架空层共有所有权。在这种情形下,开发商有按法律规定履行提供建筑成本核算义务,如不能提供应当承担举证失败的责任。这不是举证责任倒置,也不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属于法律规定开发商的义务。

(四)在区分所有的住宅建筑物,成为所有权客体的只能是分摊土地使用份额并且计算容积率的区分所有部分。只有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才可以分摊相应宗地号的份额,并且取得产权证明;不计算容积率的部分,因其没有分摊相应土地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故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只能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部分,从而作为共有部分,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住宅小区架空层是不计入容积率的,只能依附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两者一并处理,架空层由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能保留所有权,当然也不能对外销售。

住宅小区架空层法律诉讼问题分析

案例:长沙市天心区鑫天山水洲城业主委员会诉开发商排除妨害纠纷案在该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的《勘测成果表》,鑫天山水洲城小区9栋共计17层,地下0层,地面室基于鑫天山水洲城小区9栋地面与小区外的公路存在的高低落差,于竣工之后将9栋地面以下进行部分改建,形成了若干杂屋作为商铺用于出租或员工住房,其行为也侵害了鑫天山水洲城小区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益,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被告鑫天公司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相关法律条文:《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

案件解读:

本案开发商本身不具有上述争议架空层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为楼栋工程验收后私下改建。笔者考虑如直接确权架空层,开发商会不惜一切代价让该架空层合法化,也有可能出现法官故意借未审批建筑不能合法化否定架空层物权归属的问题。故在征求当事人业主委员会意见后,不从物权归属的确认着手,而从收益权入手。我们这个思路最终成功,法院释明全体业主享受该架空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的权利,全体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益。这个迂回战术最终结果完成了我们对物权归属的认定。如直接诉求架空层物权归属,无论是权属的判决还是执行都是非常困难的。这就要求律师在务实法律操作中,有着非常高的法律水平和丰富斗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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