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我国通过第一部宪法之后,规定设置专门的人民法院,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我军也相继改制了全军的军事司法审判机构,比如把解放军军事法庭改为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的各级军法处也改称为各级军事法院。
这个时候,全军的司法审判机构设置为四个级别,第一级是解放军军事法院;第二级是各大军区、海军、空军、公安军、铁道兵、解放军总直属队的军事法院;第三级是军、省军区、警备区、大军区空军、海军舰队的军事法院;第四级是师、军分区、基地的军事法院。
四级司法审判体系大约持续了30年左右,直到百万大裁军时期,才做出了重大调整,直接撤销了军和师级单位的军事法院。
最终我军就从四级改成了三级司法审判体系;第一级仍旧是解放军军事法院;第二级是军兵种和大军区的军事法院;第三级是基层军事法院。
而这个基层军事法院包含大军区军事法院所下辖的军事法院、海军和空军军事法院所下辖的军事法院。比如济南军区军事法院下辖济南军区河南军事法院、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法院;海军军事法院下辖北海舰队军事法院、东海舰队军事法院、南海舰队军事法院;空军军事法院在七个大军区也有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
海军、空军有了军事法院,唯独缺乏陆军的军事法院。
由于陆军并没有独立的领导机构,所以我军也就没有二级性质的陆军军事法院,而军级的军事法院又在百万大裁军时期撤销了,那么在军改前的18个陆军集团军的司法审判事务该由谁来管辖呢?
其实,没有专门的陆军集团军军事法院,并不代表集团军的司法审判业务没人管,权限实际上在大军区军事法院手上。
因为军改前的大军区,本身就具有陆军的特色,尽管大军区是海陆空三军的战略指挥领导机关,但仍以陆军为主,从大军区主官的出身就能看得出来,全部都是由陆军将领担任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委。
某种程度是上说,大军区承担着管理陆军18个集团军的职能,所以由大军区军事法院管理18个集团军的司法审判事务也在情理之中,唯一的差别就是大军区军事法院属于二级军事法院,不直接管理军级的集团军司法业务,反而是交给了大军区军事法院所下辖的三级军事法院具体兼管,普遍是按照集团军驻地所在省份的三级法院进行分配。
其中沈阳军区下辖有16集团军、39集团军、40集团军。
16集团军驻地在吉林长春市,所以就由沈阳军区吉林军事法院兼管16集团军的司法审判事务;39集团军驻地在辽阳市、40集团军驻地在锦州市,同属于辽宁省,而辽宁又是沈阳军区的驻地,并没有单独的沈阳军区辽宁军事法院,取而代之的是沈阳军区直属军事法院,所以39集团军和40集团军的司法审判事务由沈阳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兼管。
北京军区下辖有65集团军、38集团军、27集团军。
27集团军驻地在山西太原市,所以北京军区山西军事法院就兼管27集团军的司法审判事务;38集团军驻地在河北保定,就由北京军区河北军事法院代管38集团军的司法事务。
比较特殊的是65集团军,明明驻扎在河北的张家口,按理说也应该和38集团军一起,由北京军区河北军事法院代管的,没想到划入到北京军区天津军事法院代管司法审判事务,成为唯一一个不由驻地所在省份的军事法院管辖司法审判事务的集团军。
兰州军区下辖有21集团军、47集团军。
巧合的是,21集团军驻地在宝鸡市、47集团军驻地在西安市,都属于陕西省,那么这两个集团军就由兰州军区陕西军事法院代管司法审判事务。
成都军区下辖有13集团军、14集团军。
其中13集团军驻地在重庆市,就由成都军区重庆军事法院代管13集团军的军事审判事务;14集团军驻防在云南昆明市,就由成都军区昆明军事法院兼管14集团军的相关事务。
广州军区下辖41集团军、42集团军。
41集团军驻地在广西柳州市,所以它的司法审判事务就交给了广州军区广西军事法院代管;42集团军驻地在广东惠州市,由于没有广州军区广东军事法院,就由广州军区直属军事法院代管该集团军的司法审判事务。
南京军区下辖有1集团军、12集团军、31集团军。
1集团军驻地在浙江湖州市、12集团军驻地在江苏徐州市、31集团军驻地在福建厦门市,按理说这3个集团军应该分别由南京军区浙江军事法院、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南京军区福建军事法院代管司法审判事务的。
可事实并不是,它们全都纳入了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代管,每个集团军分别设立有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审判员办公室具体负责,在这七大军区所有集团军中是最特殊的。
济南军区下辖有20集团军、26集团军、54集团军。
鉴于26集团军驻地在山东潍坊市,刚好是济南军区所在的省份,没有单独的济南军区山东军事法院,而是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法院,所以顺势兼管26集团军的司法审判事务。
20集团军驻地在开封市、54集团军驻地在新乡市,都属于河南省的范围,所以这两个集团军的司法审判事务就由济南军区河南军事法院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