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被行李箱绊倒后身亡,家属索赔62万,法院判决主持公道

晓形楼主人 2022-08-04 10:00:15

“人死为大”是人们对生命的敬畏和悲悯,毕竟生命只有一次,一旦失去,再多的金钱也换不回来。可近年来这一份“慈悲”却成了道德绑架的武器,“谁死谁有理”在民事索赔案件中更是屡见不鲜。

2019年在北京工作的刘女士突然收到一张法院的传票,她觉得莫名其妙。看到上面的内容时,顿时觉得不可理喻。当事人王某称他的母亲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导致身亡,向她索赔62万。

事情已经过去大半个月,刘女士都快忘记了,她依稀记得当时将老太太扶了起来,对方说不碍事,还上了火车,怎么也不至于讹上她呀!王某的依据是什么,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事件回顾:

67岁的王老太太住在石家庄,偶尔去北京的儿子家小住。那年3月8日,他送母亲到北京西站坐火车回石家庄,车站规定了接送人不能进站,需要办理接送手续。

王某让母亲在进站口等候,王老太太年纪大了,也许是内心不安,也许是有东西落在儿子那里,看到儿子突然走开,她就转身跟了上去,步伐较为急促。

当时进站口正在排队检票,刘女士拖着行李箱在排队等候,意外就发生在一瞬间,王老太太被行李箱给绊倒了,刘女士回过头看到有人摔跤,赶紧弯腰去扶了一把,后来王某看到也仔细询问了王老太太情况。

王老太太一向身体康健,她说只是有点痛,不碍事,王某就把她送上了列车。想着总共才两个多小时,回去再让家里人带她去医院看看。

只是没想到这一回去就是天人永别,王老太太下火车的时候,是被列车上的乘务人员用轮椅推下来的,当时她已经无法站立,意识也不太清醒,被早已等候在外的急救人员接到了医院,并通知了家属。

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经过15天的抢救,王老太太还是离开了人世。王某意识到可能就是摔的那一跤导致王老太太病发,于是将刘女士告上了法庭。

他认为是刘女士没有将行李箱摆好,没有及时避让疾行的王老太太才导致她被绊倒,所以让她承担60%的责任,共计赔偿62万元。

不管他是出于悲痛转移还是想要以此谋财,法院都不可能听其一面之词,刘女士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她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过错。

法律在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有4个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行为的违法性;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过错(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

王老太太的死亡是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损害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潜在疾病、老年人身体机能退化等等,摔的那一跤只是诱因。

老太太的确是因为被行李箱绊倒摔倒,但刘女士携带行李箱等待检票的行为并不违法。如果刘女士是将行李箱乱晃或是扔在地上,那她在主观上是存在疏忽大意的。

因为行李箱乱摆乱晃,会影响他人行进,对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本身存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

但从进站口的监控来看,刘女士一边拉着行李箱,一边低头玩手机,并没有故意影响秩序的行为。她既不违法,也没有主观过失,因此不存在过错。

至于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全程不过4秒,刘女士根本来不及反应,也无法预知王老太太会被绊倒。《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在事发后刘女士第一时间上前扶助,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救助义务,没有任何不妥之处,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王老太太虽然是一个老年人,但也是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在人群中逆行是存在风险的,要更加注意自身的安全义务,选择谨慎慢行才能避免危险,但老太太由于着急,脚步急促,没有注意脚下障碍,这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源。

法院认为王老太太应该为自己的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所以驳回了王某的所有诉求,判刘女士无责。不管是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法院的判决都为刘女士主持了公道,这一结果也赢得了群众的一致赞赏。

法律延伸:

在这起事故中,车站管理、列车乘务等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西站按照规定要求王某办理接送站手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不是不让王某去办手续,王老太太就一定不会摔倒,因此这一规定与王老太太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至于列车上的乘务人员,在发现王老太太身体异常时,就第一时间通知了急救人员,安排了送医,尽到了法定的救助义务,也不存在过错。所以王某不能在这些方面做文章。

失去亲人是悲痛的,在某瞬间情感会让理智崩塌,但要始终牢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把痛苦强加到别人身上,或是以此牟利,都是不可取的。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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