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SB准则专题研究系列(十五)生效日期和过渡规定

毕马 2024-02-22 12:35:43

前言

本文是ISSB准则专题研究系列的最后一篇,主要介绍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的生效日期和过渡规定。

1. 生效日期和过渡规定

两项准则都于2024年1月1日生效,对首次应用两项准则的企业都提供过渡缓释措施。

企业需要了解准则将何时对自己产生影响,以及如何过渡。

1.1 生效日期

两项准则自2024年1月1日或之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企业提前采用,前提是企业必须披露该事实且同时应用两项准则。

然而,各国家/地区可决定何时强制采用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或企业可自愿采用这些准则。

已遵守所有相关要求的企业应提供准则遵循声明。如果企业披露的信息除当地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外是完整的,则仍可包含这一声明。在为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况下,企业应识别不予披露的信息类型并解释为何被限制提供该信息。

准则是否具有强制性?

视情况而定。只有在选择采用准则的国家/地区,准则才是强制性的。

各国/地区需要决定是否、何时以及如何将这些准则纳入当地要求。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也会考虑是否对准则进行认可。

这并不意味着采用IFRS会计准则的企业也将被要求或将选择采用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

企业是否能仅采用部分要求,而不是全部要求?

是。例如:

企业可以采用准则中的部分要求,而不是全部要求,但前提是企业不得提供准则遵循声明,并且这是所在国家或地区允许的做法;以及

有一个过渡缓释措施,允许企业在报告的第一年仅纳入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

第一年后,如果企业提供了气候披露准则要求的所有披露,但不提供有关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所有重要信息,则不得包含准则遵循声明。这是因为一般要求准则要求企业披露与合理预期会影响其前景的所有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有关的重要信息。

1.2 过渡缓释

当企业首次采用这些准则时,可采用一些帮助它们过渡的缓释措施。这些规定只能用于应用准则的第一个报告年度;在后续报告期间不再可用。

缓释措施是否适用于第二个年度报告期间的可比信息?

是。在根据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进行报告的第二年,企业无须就第一年因选择第一年过渡性缓释措施而未做的披露提供比较信息。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在披露非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和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标准》的信息方面采取第一年过渡缓释措施,则无须在第二年报告中披露相关比较信息。

因此,如果企业采取这种缓释措施,就不需要整理自首次申请之日起的数据,以确保根据IFRS可持续披露准则,在第二个年度报告期内拥有足够的比较信息。

注释:

[1]该时间表假设企业的报告期末为12月31日。

[2]这种缓释措施包括有关融资排放的额外信息披露,这是要求从事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保险活动的企业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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